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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1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21日,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7日以邮件、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其中刘冠尉、李文光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均出席会议。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冠尉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含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公司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上述 107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达成。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1年 6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107 名激励对象 9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特此公告。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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