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李国权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主持工作)的议案》、《关于补选李国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李国权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我们认为李国权先生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后未满三年,再次被提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作为董事候选人,系综合考虑李国权先生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历的审慎决定,未发现李国权先生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其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李国权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主持工作),同意将《关于补选李国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谭 燕) (刘中华) (向 凌)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