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和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格力电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 、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