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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1]594号-关于对明君集团、广州蕙富、刘中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关于对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中一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南路1333号;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43房;

刘中一,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的原控股股东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君集团”)、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11月25日,明君集团、刘中一和蕙富骐骥签署《协议书》约定,蕙富骐骥负责最迟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汇源通信名下相应资产(在协议签署时预估值为2.11亿元,占2014年末汇源通信净资产的100%)置出并交付给刘中一;自明君集团转让汇源通信股权予蕙富骐骥的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至蕙富骐骥将汇源通信名下相应资产交付刘中一之前,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意每月向刘中一支付补偿金;明君集团对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需向刘中一支付的补偿金和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晚间,汇源通信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称,201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蕙富骐骥及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其协议收购明君集团所持汇源通信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股东大会提交经汇源通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方案,完成注入优质资产过户,置出上市公司原有全部资产,并将该置出资产交付给明君集团或者其指定第三方。但该公告未涉及前述签署《协议书》事项。

2015年12月25日,汇源通信披露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过户完成的公告》显示,明君集团所持汇源通信股份于2015年12月24日过户给蕙富骐骥,蕙富骐骥成为汇源通信的控股股东。自此,《协议书》约定的资产交付义务、相关补偿金支付义务起算履行期限。汇源通信2018年8

月28日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发函致蕙富骐骥要求其自查‘在本报告期内的诚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根据控股股东近日回复,存在合同有效性纠纷”,并对前述签署《协议书》事项进行了首次披露。

明君集团、蕙富骐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刘中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刘中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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