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6 证券简称: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1-048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8.6.3条的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为人民币15,703.52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7,241.2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8,462.23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附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大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前述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仲裁事项。公
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案件1至案件21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统计表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立案时间 | 诉讼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 |
1 | 沈阳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纠纷 | 26.17 | 2021年6月15日 |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场地使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场地使用费240,000元及违约金21,720元,共计261,72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南侧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甲方占用期间的损失。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尚未开庭。 |
2 | 华晶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8.56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到款未发放的佣金合计260,532元。 2、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5,043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3 | 冯悦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7.19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佣金61,883.88元。 2、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4 | 高淑华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 | 劳动纠纷 | 11.26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佣金102,576.48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有限公司 | 2、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 | ||||||
5 | 鞠艳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32.04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管理佣金10,634.1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销售佣金309,741.30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6 | 周晓平、韩慧丽 | 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裕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要求变更登记纠纷 | 0 | 2021年3月2日 | 周晓平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裕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监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韩慧丽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 | 2021年4月15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7 | 吕丽菁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35.71 | 2021年1月8日 | 1、依法支付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29日拖欠工资10万元。 2、依法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 3、依法支付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29日报销款1,552元。 4、依法支付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29日25%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1,107.03元。 5、支付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平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4,428.11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66,700元。 2、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40元。 3、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2月29日报销款1,552元。 4、申请人吕丽菁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提起上诉。 |
8 | 杜箴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70 | 2020年12月25日 | 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84,000元。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资,共计23,000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杜箴2020年11月21日至2020 |
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3,000元。 2、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杜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000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目前已立案。 | |||||||
9 | 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12.00 | 2020年12月9日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12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款312万元及该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2、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60,369元。 3、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
10 | 上海贝通舞美灯光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上海翰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6.02 | 2020年11月12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合同款项人民币5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途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 | 一裁终局,已裁决被告须支付全部款项,已执行结案。 |
基准利率4.35%计算,为人民币3,289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为人民币1,93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4、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11 | 赵爽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1.58 | 2020年11月5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2020年2月1日-2020年8月10日恶意扣减工资34,3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与四川郁金香签订的客户泸州老窖(合同号CB-18-S03108)在2018年12月30日到2019年12月26日的提成9,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500元。 | 已调解执行结案: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爽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2日工资差额21,410元。 2、驳回赵爽的其他仲裁请求。 |
12 | 王丽平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55.12 | 2020年11月3日 | 1、自2020年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20年3月9日至同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66,092元。 3、支付202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工资100,000元。 4、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85,147.04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王丽平2020年3月10日至同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6,696.55元。 2、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申请人王丽平司鉴院【2020】技鉴字第 |
1349号司法鉴定费人民币5,900元。 3、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内支付申请人王丽平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工资人民币11,904.54元。 4、对申请人王丽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等待判决结果。 | |||||||
13 | 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 | 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720.00 | 2020年11月3日 | 1、判令解除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720万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 2、被告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合同款7,200,000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
14 | 韩慧丽、周晓平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7,114.71 | 2020年10月13日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盈利补偿期间的奖励款8,865,6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奖励款之日止逾期支付奖励款的利息损失781,40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 |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予及时解禁股份造成的损失6,150万元。 (以上金额合计71,147,058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
15 | 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0 | 2020年9月18日 |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签订的《参与协议》第17条的仲裁条款无效。 |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
16 | 王得羽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劳动纠纷 | 66.27 | 2020年8月3日 |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9月14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发放的销售佣金人民币494,366.92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4,380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以上诉求金额合计人民币662,746.92元) | 尚未开庭。 |
17 | 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陈忠、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追偿权纠纷 | 4.90 | 2020年11月15日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1,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已调解执行结案: 1、由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陈忠支付41,000,陈忠与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再无争议。 2、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之 |
间款项争议相互抵扣后,由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2,058元。 | |||||||
18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万荣、熊克俭 | 公司增资纠纷 | 2,077.81 | 2020年12月4日 | 1、请求判令三位被告履行《补充协议》及《承诺函》约定义务,按照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请求判令三位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原告开始持股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以年化20%收益率暂计至2020年11月2日止,减去已收回的100万元,共计9,778,082.19元。 3、请求判令三位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尚未开庭。 |
19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观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147.00 | 2020年12月1日 |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LED全彩显示屏代理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第三笔代理费57万元人民币。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90万元人民币。 | 2021年6月21日开庭,等待一审判决。 |
20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2,156.17 | 2020年7月17日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1,561,664.73元。 | 公司已撤诉: 因本项诉讼与第21项诉讼存在关联,公司一并先行撤诉。 |
21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郁金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鑫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2,860.31 | 2020年7月17日 |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8,603,120.4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公司已撤诉: 因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敏涉及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规则,公司先行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