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472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浙江省宁波市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立即偿还原告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及保全费55,114,530.81元;(贷款本金:53,929,999.99元;利息:
1,179,530.81元(55,109,530.81元×9.135%/年/360×86天=1,179,530.81)保全费: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支付代垫款项的利息1,658,947.38元;(利息自2020.10.2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以
55,114,530.81元为本金, 5.2%/年为利息:
55,114,530.81×7个月×5.2%÷12=1,658,947.38元)上述款项共计:56,773,478.19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五)案件起因
因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后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判令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公司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510.95万元。浙商银行收到公司还款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公司多次向大象广告追偿,但大象广告至今未支付分文,故公司起诉大象广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
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诉讼过程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要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实际执行情况等判断。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21)浙02民初1472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