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作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制定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关于制定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制定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设立业绩激励基金,不仅有利于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技术骨干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和稳定关键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营效益的持续良性增长;公司制订的《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制订的《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制定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2023年)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储雪俭 邵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