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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9

证券代码:002079 证券简称:苏州固锝 公告编号:2021-044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晶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晶银”、“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监管协议等事宜。

近日,公司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74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021,943股,每股发行价格7.72元,募集资金人民币总额301,249,399.96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2,878,788.62元(保荐承销费2,841,975.47元、股权登记费36,813.1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70,611.34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468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 2 -序号

序号账户名称银行名称开户行账号存储金额 (截至6月17日)
1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32250198864300000607298236445.96
2苏州晶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银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516548000009580.00
3苏州晶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苏州分行30500200101201003514560.00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019886430000060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苏州晶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年产太阳能电子浆料500吨项目、补充苏州晶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流动资金、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寒冰、胡征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苏州晶银,“乙方”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一期项目年产太阳能电子浆料500吨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寒冰、胡征源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贰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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