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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
1、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8名激励对象中,37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4,310,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剩余1名激励对象不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回购价格为1元/股。
2、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授权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综上,同意公司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1、经核查,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1名员工的2020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等级为“D”,不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上述1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股份30,000股;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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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