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南通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证监局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方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实业”)下发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通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南通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16年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新能源)以增资形式认购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顺(珠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珠海)45.939%股权。增资完成后,天顺新能源收购你公司持有的天顺珠海1.841%股权。
你公司与天顺新能源签署了《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广投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南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利润补充协议》。在上述协议中,你公司对天顺珠海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净利润作出承诺,并约定就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情况对天顺新能源进行补偿。
天顺珠海2016年度至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未达到承诺数。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计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承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已就南通实业未完成业绩补偿义务于2020年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实业支付55,250,076元补偿款及逾期支付补偿款的违约罚金,案号(2020)粤04民初139号,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
公司将继续运用法律手段要求南通实业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有进展将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三、备查文件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5号。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