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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8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11.59元/股调整为

11.53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9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9月10日的相关公告。

3、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1)。

4、2020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0年10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期权简称为九安JLC1,期权代码为037880,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99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1,286万份。授予的行权价格为11.59元/股。

6、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1.59元调整至11.53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原因、调整方法和调整结果

1、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股。该方案已于2021年6月3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5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根据2020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调整公式如下: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与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P=P0-V=11.59元/股-0.06元/股=11.53元/股。此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1.59元/股调整为11.53元/股。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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