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齐明巧案(案号:(2021)鲁民终741号)、徐瀚案(案号:(2021)鲁民终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或“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公司应向齐明巧、徐瀚承担赔偿责任的(2020)鲁01民初850、851号《民事判决书》,并将上述案件发回济南中院重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前期信息披露问题被股民齐明巧、徐瀚诉诸法院,2020年9月,济南中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1民初850号、(2020)鲁0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分别向齐明巧、徐瀚赔偿45,987.24元、44,322.15元;吴联模、张彬对上述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济南中院的上述判决,于2020年10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作出(2021)鲁民终741号、(2021)鲁民终838号《民事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理由裁定撤销济南中院(2020)鲁01民初850、851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济南中院重审。具体判决内容为:
第一,投资者齐明巧/徐瀚作为原告在一审中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凯瑞德公司曾于2016年10月31日被立案调查以及凯瑞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联模于2016年12月27日被立案调查的通知书,一审法院亦未主动审查,但上述事实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以及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第二,张彬曾系凯瑞德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个人电话属于公示信息且至今并未变更,一审法院在未经核实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致使张彬未能参加诉讼,剥夺了张彬的诉讼权利。
综上,上述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亦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850号、851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其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展情况
序号 | 对方当事人 | 案号 | 起诉金额(万元) | 管辖法院 | 目前进展 |
1 | 徐翠翠 | (2021)鲁民终731号 | 1.54 | 山东高院 | 尚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2 | 王焕 | (2021)鲁民终736号 | 1.81 | 山东高院 | 尚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3 | 郭常江 | (2021)鲁民终734号 | 3.72 | 山东高院 | 尚未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4 | 张小荣 | (2021)鄂01民初10号 | 263.76 | 武汉中院 | 已于2021年3月17号开庭审理,尚未收到法院裁判文书。 |
5 | 董晓永 | (2021)鄂01民初11号 | 535.14 | 武汉中院 | |
6 | 宗成龙 | (2021)鄂01民初12号 | 6.92 | 武汉中院 | |
7 | 泮戴妮 | (2021)鄂01民初111号 | 76.75 | 武汉中院 | |
8 | 吴振宏 | (2021)鄂01民初25号 | 257.3 | 武汉中院 | |
9 | 周红丹 | (2020)鄂01民初991号 | 1.12 | 武汉中院 | 将于2021年6月29日开庭审理。 |
10 | 刘若冰 | (2020)鄂01民初992号 | 4.08 | 武汉中院 | |
11 | 沈建清 | (2020)鄂01民初993号 | 6.11 | 武汉中院 | |
12 | 黎小红 | (2020)鄂01民初994号 | 0.22 | 武汉中院 | |
13 | 李泰齐 | (2020)鄂01民初995号 | 4.42 | 武汉中院 | |
14 | 郝旺平 | (2020)鄂01民初996号 | 3.03 | 武汉中院 | |
15 | 吕景华 | (2020)鄂01民初997号 | 0.6 | 武汉中院 | |
16 | 任峰 | (2020)鄂01民初998号 | 1.23 | 武汉中院 | |
17 | 李琴仙 | (2020)鄂01民初999号 | 0.54 | 武汉中院 | |
18 | 赵增丰 | (2020)鄂01民初1000号 | 0.96 | 武汉中院 | |
19 | 古爱平 | (2021)鄂01民初440号 | 5.33 | 武汉中院 |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34)及《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L054)。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以上案件均未形成终审裁判,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741号、(2021)鲁民终83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