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六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安庆中院”)根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收到六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3)。近期,公司收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皖08破1-10号及《通知书》(2021)皖08破1-10号,现将该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6月1日,安庆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城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环路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李思涵、黄思圆,联系电话:( 0556)6569866、( 0556 )6219108、13866059710、15856548321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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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凯里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拉萨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