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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号),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常州京控泰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该股东名称已变更为:常州恒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计划在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5,898,6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

近日,公司收到了常州恒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恒汇”)函告,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
常州恒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东原名称为:常州京控泰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集中竞价交易2020年12月21日7.46921,6000.10%
集中竞价交易2020年12月25日7.62500,0000.05%
集中竞价交易2020年12月28日7.65150,0000.02%
集中竞价交易2020年12月30日7.74500,0000.05%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1月4日8.101,000,0000.11%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1月5日8.851,000,0000.11%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1月6日8.71467,9000.05%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1月7日9.09500,0000.05%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1月8日9.23500,0000.05%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1月11日9.75170,0000.02%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1月15日9.29500,0000.05%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3月3日7.42200,0000.02%
集中竞价交易2021年3月5日7.41307,0000.03%
大宗交易2021年3月11日6.1712,298,7901.32%
大宗交易2021年3月12日6.463,903,6760.42%
大宗交易2021年3月15日6.361,458,1250.16%
大宗交易2021年3月16日6.26577,0320.06%
合 计----24,954,1232.68%

注1:上表合计数计算比例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注2:2021年3月11日至3月16日4笔大宗交易转让18,237,623股(占贵司总股本的

1.96%)系为满足常州恒汇管理的需要,由常州恒汇向西藏五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五维”)进行转让。因常州恒汇与西藏五维系同一实际控制的主体,故互为一致行动人,上述大宗交易转让未导致常州恒汇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常州恒汇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所获得的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常州恒汇从上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起至本次减持后,其累计减持比例为3.45%(不含大宗交易转让给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企业18,237,623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常州恒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114,551,83512.30%89,597,7129.6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14,551,83512.30%89,597,7129.6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西藏五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0018,237,6231.9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18,237,6231.9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常州恒汇本次减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常州恒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名称:常州京控泰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关于股份限售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自超华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企业的出资份额,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退伙;

(2)自超华科技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常州恒汇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4.常州恒汇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常州恒汇未作出过关于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三、备查文件

1.常州恒汇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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