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6月16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1年6月1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68.015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