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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保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4、《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用途的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减轻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为公司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实现业务转型升级,提升公司竞争实力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北京沐朝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朝控股”),其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柠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本次发行完成后,沐朝控股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为实施本次发行,同意公司与沐朝控股签署《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经审阅《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7、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8、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公司的利益。

9、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0、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层收购相关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相关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因此,我们对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中、林杰辉、周洪波

2021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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