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豁免部分股东承诺的议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对《关于豁免部分股东承诺的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取消该项议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取消部分股东大会议案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 谢 军 | |
黄以华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