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18证券代码:400023 证券简称:南洋5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6月1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月6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尤小嵘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洋浦大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作浚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莫兰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争晖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争晖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唐广敏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王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与借款人被告唐广敏、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景、洋浦大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390301616000131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唐广敏发放助业房抵快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10年,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6.615%,用于支付购货款。被告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裙房第二层2号(产权证号HK052942、1356.90 平万米)、3号(产权证号HK052937、122736平方米)、第三层4号(产权证号HK052940、1004.68平方米)为贷款抵押物。双方进行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原告已经取得了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601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此外根据担保条款,被告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景、洋浦大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就该笔贷款本息的偿还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发放了上述贷款,而此后被告唐广敏自2019年1月出现逾期还款,截止2021年1月已连续逾期8期未还款,虽经原告催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故原告依据《民法典》、《物权法》、《公司法》和上述《贷款合同》第16、
24、25、27、35、36 条等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令解除合同,判令各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及承担包括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确认被告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的抵押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起诉要求公司对海南蕉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叶资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公司和蕉叶资产在资产、业务和人员方面一直都是互相独立的,不存在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形。此外,公司已提请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海南大唐实业有限公司回购蕉叶资产100%股权,待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不再是蕉叶资产的股东。综合上述,公司认为公司在法律上和客观上均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案将于2021年8月27日08时30分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琼山大道52号)第十四法庭开庭。
五、备查文件目录
企查查官网公开查询信息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