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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北方稀土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债券代码:143303 债券简称:17北方02债券代码:163230 债券简称:20北方01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21-044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32021/6/242021/6/24

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该部分股份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三)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633,066,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18,000,158股后的基数为3,615,065,842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53,054,608.9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3,633,066,000股(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相同),扣减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18,000,158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3,615,065,842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因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本次利润分配仅为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

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615,065,842×0.07÷3,633,066,000≈

0.07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0×0]÷(1+0)=前收盘价格-0.0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6/232021/6/242021/6/24

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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