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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6日14:00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9人,代表股份25,926,7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22%,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186%。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股份1,711,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6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1992%。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9人,代表股份24,215,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54%,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2.81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77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8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317,3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21%,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2.9476%。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056,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7.3589%;反对5,85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5994%;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447,2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40%;反对5,8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434%;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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