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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五月

3-1-2-1

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 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科创属性标准 ...... 14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16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2

八、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 29

九、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见... 30十、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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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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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王家骥、刘纯钦为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杨斯博为项目协办人;指定康明超、邓俊、王孝飞、王巍霖、王珺珑、郑冰、曲正琦、鄢元波、杨绍晗、侯嘉祺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王家骥,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7060001,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参与的项目包括:恒通科技IPO、金石资源IPO、合盛硅业IPO、会通股份IPO、驰宏锌锗非公开、当升科技非公开、通源石油非公开、恩捷股份非公开、华友钴业非公开、合盛硅业公司债、恩捷股份可转债、盛屯矿业可转债、华友钴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刘纯钦,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0040003,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参与的项目包括:合盛硅业IPO、神力股份IPO、贝斯特IPO、会通股份IPO、恩捷股份可转债、恩捷股份非公开、利民股份可转债、合盛硅业非公开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杨斯博,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040055,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参与的项目包括:长江电力GDR、维远化学IPO、会通股份IPO、绿色动力非公开、节能风电非公开,华能集团财务顾问、云天化集团私募债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康明超、邓俊、王孝飞、王巍霖、王珺珑、郑冰、曲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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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鄢元波、杨绍晗、侯嘉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anxi Lighte Optoelectronics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362,193,826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亚龙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2月21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4年8月13日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3幢3号楼
邮政编码:710114
联系电话:029-88338844
联系传真:029-88338844*8000
互联网址:http://www.ltom.com
电子信箱:ir@ltom.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潘香婷
信息披露部门电话:029-88338844*6050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创板上市。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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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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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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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1年4月9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召开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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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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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1年2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出席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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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02号),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83.68万元、6,582.63万元和7,067.77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68.77万元、6,019.24万元和6,636.65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02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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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莱特有限成立于2010年2月21日。2014年7月31日,陕西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2014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1,049.85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折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超出部分49.8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14年8月13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02号)和《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0705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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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0704号),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设施,公司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公司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公司主要从事OLED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公司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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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记录,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的调查表、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通过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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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外管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氢氧化钠、抛光液、ITO蚀刻液、铬蚀刻液、双氧水、盐酸、硫酸、丙酮、显影液、异丙醇、去光阻液、硝酸、磷酸、氢氧化钾、无水乙醇、氢氟酸、乙酸、氨水、氢氟酸和氟化铵混液、六甲基二硅烷胺、金蚀刻液、甲醇(不含M100甲醇燃料)、硼酸、(酸性、碱性)清洁剂、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高锰酸钾、甲苯、氯化汞、乙酸汞、碘化汞、氧化汞、叠碳化钠、硫氰酸汞、硝酸汞、溴化汞、硫酸汞、锂、重铬酸钾、三氧化铬、硝酸铜(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的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月4日);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器件、液晶显示材料、医药中间体、化工材料(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王亚龙的调查表、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规定的科创属性标准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OLED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实现了OLED有机材料中间体合成、升华前材料制备及终端材料生产的全产业链运营。公司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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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OLED终端材料自主专利并实现了规模化生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新材料领域中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类科技创新企业,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二)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要求

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78%、9.11%和10.72%,超过5%,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的要求。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56项发明专利,且已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79人,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26.42%,符合“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244.04万元、20,179.86万元和27,462.79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56.28%,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OLED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亦不属于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限制类、禁止类的行业领域。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具备授权专利61项(包括57项国内授权专利和4项国外授权专利)和2项授予专利实施许可,正在申请的专利191项(包括135项国内专利申请,51项PCT国际专利申请和5项基于巴黎公约的国外专利申请)。公司OLED终端材料产品均具有专利保护,公司通过优异的产品性能以及自有专利,打破了国外厂商的专利封锁,进入了OLED面板核心厂商的供应链体系,实现了进口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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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针对OLED终端材料积累了大量研发成果,并且在产业化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已经实现了OLED终端材料的批量化生产和销售。公司OLED终端材料性能优异,在与国外竞争对手的比较中,相关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及技术先进性能达到国际材料厂商的产品标准,获得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作为首家为京东方供应OLED发光功能材料的国内厂商,也是京东方OLED发光功能材料中唯一的国内供应商,为京东方等国内面板厂商的OLED终端材料国产化做出贡献,改变了国内面板厂商OLED有机材料完全依赖进口的现状,实现了进口替代。随着公司客户的不断拓展,公司OLED终端材料的客户已进一步拓展到华星光电、和辉光电。

公司凭借产品优势、成本优势以及服务优势,在多个OLED终端材料上正在逐步实现进口替代,同时也带动了国外厂商OLED终端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国内OLED面板厂商产品成本的下降,促进我国OLED面板厂商在国际上竞争力的持续增加。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和科创属性皆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第一大客户京东方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京东方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81%、

86.16%、74.22%,京东方为公司第一大客户。

京东方自2020年10月起通过天津显智链和苏州芯动能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天津显智链持有公司4.17%的股份,苏州芯动能持有公司0.60%的股份。

公司存在对第一大客户京东方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具体包括:

1、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京东方的风险

2018年至2020年,公司对京东方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70%,公司面向京东方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鉴于京东方公司在选择供应商时会执行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需要对供应商技术研发能力、量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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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专利技术、品牌形象、质量控制及器件评测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而且对产品建立了严格的方案设计及测试程序。若未来公司无法在京东方的材料供应商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京东方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2、与京东方之间商业合作的技术迭代风险

京东方作为国际领先的显示面板制造商,其产品对于材料的性能要求极高。由于目前OLED显示行业尚在快速发展阶段,京东方的各类显示面板产品每隔一段时期均需要进行更新、升级,在新产品中除了使用原有的材料外,也会对新材料进行测试,对于材料性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中。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跟进京东方的需求,或者短期内市场上出现了跨越式的技术突破而公司未能跟进,则公司与京东方之间的商业合作可能面临技术迭代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3、京东方自身经营情况的风险

目前全球显示行业竞争正在不断加剧中,三星、LG等韩国厂商凭借先入优势在OLED面板领域占据了约80%的市场份额。近年来,随着以京东方为代表的国内OLED面板厂商技术的提升以及产能的快速扩张,国内OLED显示面板企业正在快速追赶中。若未来OLED面板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而京东方等公司的产品不能够持续获得下游手机、电视等终端应用领域厂商的认可,则可能影响京东方产品销量,进而传导至上游材料供应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对京东方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的风险

成本优化是OLED行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OLED行业普遍存在年降的政策。根据公司与京东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公司同一合同产品的价格每年需要降价,且合同价格为最优价格。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京东方的产品的销售价格逐年有所下降。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持续的工艺改进、产品创新来提升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降价导致的毛利率下降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产品降价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OLED有机材料。从OLED显示行业来看,随着国内O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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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面板生产企业产能的快速扩张,OLED显示面板行业的重心正在逐步向中国转移。为在国际化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国内厂商通过持续的工艺改进和规模化的生产不断优化成本。同时,生产成本的降低也是OLED显示面板逐步提升在下游应用领域渗透率,不断扩大市场占用率的必经之路。因此,“量升价跌”是行业内常见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也因此有所下降。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持续的工艺改进、产品创新来提升公司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降价导致的毛利率下降风险。

(三)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532.90万元、3,353.80万元和4,686.5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84%、5.19%和5.7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714.39万元、1,551.60万元和1,686.54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2.00%、31.63%和26.46%。发行人所处的OLED有机材料行业具有产品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在此行业背景下,未来发行人可能面临因产品技术更新、市场需求环境变化、客户提货延迟甚至违约等情形,导致存货减值增加的可能。

(四)产品或技术迭代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OLED有机材料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100%、

99.19%和95.31%,占比较高。公司OLED有机材料下游客户主要为OLED面板厂商,终端应用于手机、电视、电脑、平板、智能穿戴设备、VR设备、车载显示等领域。随着下游客户产品的不断迭代,公司需要相应地调整或提升产品技术指标,设计出相应的产品方案。因此,若公司产品技术研发创新跟不上客户对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或持续创新不足、无法跟进行业技术升级迭代,可能会受到有竞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的冲击,从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

此外,在未来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排除出现重大技术革新,导致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也不排除出现成本或性能更具优势的新型产品或材料,对现有产品实现重大替代的可能。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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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亚龙先生。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王亚龙直接持有公司54.85%股份,其控制的西安麒麟、共青城麒麟和共青城青荷合计持有公司

6.75%股份,王亚龙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61.60%股份。王亚龙目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同时,王亚龙的配偶李红燕担任公司的董事。

王亚龙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六)环保的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废水和固废等污染物。如果公司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罚款、停限产等监管措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将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2018年至今,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2起因为环保事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2021年1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出具《关于莱特光电及其子公司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函》,上述2项行政处罚不属于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

(七)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或高压的生产环境,且会涉及到部分有毒或具有腐蚀性的化工原料。因此公司产品的生产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风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老化,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及时维护、更新相关设施、设备,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国家进一步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标准,公司面临着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投入进一步增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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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成本相应增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八)核心技术外泄或开发滞后的风险

公司已掌握了OLED有机材料生产的一系列专利及专有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原因导致公司的核心技术外泄,则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产品技术升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若公司未能把握住客户的需求变化或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保持产品、技术的持续升级,或者由于核心技术人员出现流失而影响在研项目的推进,则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九)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03%、13.64%和20.94%,主要以美元结算,实现的汇兑收益(负数表示汇兑损失)金额分别为-41.75万元、-6.28万元和-242.48万元。公司采取了包括紧密关注汇率,及时根据汇率调整产品价格保障产品利润,加强成本控制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汇率风险。但如果未来人民币汇率及海外销售区域所在国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十)现有税收优惠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了国家及省级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号

根据财税 [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子公司朗晨光电、蒲城莱特适用此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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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及子公司莱特迈思于2018年10月29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9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及莱特迈思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公司及子公司莱特迈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未到期,公司已经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若未来相关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再具备享受部分或全部优惠政策的资格,则公司及子公司所适用的税率可能出现较大变化,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的开发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业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但是在项目实施及后期运营过程中,如果外部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因项目遇到施工、技术问题等,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影响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进而对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15吨OLED终端材料产能,产能大幅提升,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需求。公司亦需要不断通过客户维护与开拓、产品营销等方式消化新增产能。与此同时,公司也面临来自国内外厂商的竞争。如果后续行业需求不及预期、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后续的产品营销及市场开拓力度未达预期,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而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收入和经营业绩提升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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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2020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0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前后孰低)为12.10%。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40,243,759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且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十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部分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全球疫情尚未结束,防控仍在进行时,若全球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国内外疫情出现反复,则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五)对赌协议风险

发行人部分股东在投资或受让公司股权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约定了关于股份回购的对赌条款。根据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公司本次IPO申请获受理后对赌条款终止,但未来如公司IPO申请被撤回或审核未通过,该等对赌条款将重新生效,存在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义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十六)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投资价值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导致发行认购不足,则发行人亦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续成长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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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OLED面板渗透率持续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1)显示面板行业快速发展,AMOLED渗透率持续提升

根据IHS的统计数据,2019年全球平板显示市场规模约为1,078亿美元,TFT-LCD和AMOLED的市场占比在99%左右,其中TFT-LCD面板市场规模约为819亿美元,占比约76%,AMOLED面板市场规模约为249亿美元,占比约23%。根据IHS的统计数据,至2024年AMOLED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537亿美元,较2019年增长115.66%,市场占比也将提升至41%,AMOLED面板的市场规模和份额将持续提升。

由于AMOLED面板不需要背光模块,每个像素都可以连续且独立的驱动发光,其相对TFT-LCD面板具有更薄更轻、可弯曲、色彩对比度高、响应速度快等优点。近年来,随着AMOLED产品工艺技术的持续改进,AMOLED显示面板性能的提升以及成本的下降进一步提升了AMOLED市场竞争力,AMOLED面板的市场占比持续提升。

(2)手机领域AMOLED已成主流,出货量持续提升

目前,手机是AMOLED面板下游最重要的应用领域。相较LCD屏幕,AMOLED在手机端具有轻薄、可弯曲、可折叠的特性。2017年,苹果公司开始在其旗舰手机IPHONE X使用柔性AMOLED面板,成为市场大面积使用AMOLED的开端。近年来,随着曲面屏及全面屏等技术的发展,AMOLED面板相对TFT-LCD面板的优势进一步体现,AMOLED面板在智能手机端的应用快速增长。2019年,三星、华为推出次世代的可折叠屏幕智能手机,带领智能手机显示进入新的时代。LCD受限于其器件结构,无法实现曲面屏和折叠屏的需求,未来随着曲面手机及折叠手机应用的不断扩大,AMOLED的市场占有率将持续增加。

根据智研咨询统计,2019年智能手机用AMOLED面板占比已经超过70.00%。凭借对比度高、色彩鲜艳等优势,目前AMOLED面板已成为各品牌企业高端手机的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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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HS的预测,2017年至2023年期间手机AMOLED面板的出货量保持快速增长,由2017年的4.01亿片增长至2023年的7.62亿片,年复合增长率为

11.29%。

(3)电视面板领域市场潜力巨大

电视是AMOLED面板另一个重要的终端应用市场。更艳丽的色彩、更深邃的对比、更快速的响应,以及超薄超柔特性带来在设计上的更多想象力,成就了OLED显示技术在手机领域的全面应用和飞速增长。在电视领域,虽然OLED面板的性能较LCD具有显著的提升,但是由于更大尺寸屏幕对于生产工艺具有更高的要求,使得AMOLED面板在电视领域全面应用的时代尚未到来。近年来,随着LG、三星等公司陆续推出大尺寸AMOLED电视,AMOLED屏幕以高端电视领域为起点,出货量持续快速上升。国内电视龙头企业海信、创维、长虹、康佳、小米等皆在2020年相继推出了AMOLED电视,小米公司更是基于AMOLED的特点率先推出全球第一台透明电视,AMOLED电视的市场潜力巨大。

根据IHS的统计数据,2014年全球电视端AMOLED面板的出货面积仅为14.40万平方米,而2019年,全球电视端AMOLED面板的出货面积已增至319.92万平方米,复合增长率达到85.92%。根据群智咨询的统计,2019年全球液晶电视面板总出货面积约为1.60亿平方米,AMOLED目前仅占有不到2.00%的市场份额,有巨大的提升空间。未来,随着AMOLED生产工艺的持续提升,AMOLED面板凭借其超薄、高对比度、高响应速度等特点,在电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也将持续拓展。

根据艾媒咨询的统计,预计至2023年,全球电视AMOLED面板出货量将增长至1,040万片,较2017年出货量150万片增长890万片,年复合增长率为38.09%。

(4)新产品新应用带来新增市场,消费升级带动AMOLED持续增长

除了手机和电视外,在智能穿戴领域,AMOLED以其轻薄、续航能力强的特点应用在智能手表等设备之中;在VR设备领域,AMOLED以其快速响应速度在VR眼罩等显示设备中备受青睐。未来,随着AMOLED技术的不断进步,AMOLED的应用也将持续扩大。

在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对于更轻、更薄、显示效果更优产品的青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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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原有显示面板的更新换代,进一步提升AMOLED产品未来的市场规模。根据Omdia数据,预计2025年全球AMOLED面板销售额将达到约547.05亿美元。

(5)国内厂商不断加码AMOLED产能,产业重心逐步向中国转移随着AMOLED下游应用的持续拓展,我国AMOLED面板市场销售额也持续快速上升。根据赛迪智库数据,2019年中国大陆AMOLED面板实现销售额

185.17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加413.29%,较2017年年复合增长率352.11%。预计到2023年,中国大陆AMOLED面板销售额有望突破840.00亿元。

OLED有机材料是OLED面板制造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OLED产业链中技术壁垒最高的领域之一,在OLED面板中成本占比较高。随着下游手机和电视OLED面板产线的投产和产能爬坡,OLED面板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上游OLED有机材料在手机和电视领域的市场也在持续快速扩张。根据DSCC的预测,2019年全球OLED有机材料的市场规模达到9.25亿美元,预计至2023年将增长至

21.80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3.90%。

根据智研咨询的预测,2017年国产OLED有机材料市场规模约为4.60亿元,截至2019年,国产OLED有机材料市场规模增至15.40亿元,较2017年增长

234.78%。未来国产OLED有机材料市场规模将快速提升,预计至2025年将达到47.10亿元。

国内OLED有机材料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部分企业通过自主专利技术突破了国外的专利封锁,凭借自身的产品性能、成本优势、服务优势进入了国内OLED面板厂商的供应系统。随着国内面板厂商产能的不断释放,国产OLED有机材料的需求也将持续增加。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1、客户优势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全球显示面板出货量第一的龙头面板厂商京东方,全球显示面板出货量第二的华星光电、刚性OLED面板龙头和辉光电等全球知名的显示面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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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ED面板厂商对OLED有机材料供应商的选取极为严格,供应商导入通常分为三个环节。资质审查环节,面板厂商对公司的各种资质、专利情况等进行审核,同时公司向面板厂商推荐各类材料,进行材料评测筛选;工厂稽核环节,面板厂商对公司的研发实力、管理体系、品质管控、生产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材料认证环节,面板厂商对公司从小批量、中批量、大批量等各个阶段材料的品质均一性、量产稳定性、模组信赖性等进行逐一验证,验证通过后开始批量供货。上述整体认证时间通常需要2-3年左右。对于一个系列产品而言,器件性能是由使用的OLED各层有机材料组合体现的,因此,在各层材料搭配形成完整的器件体系后,不会轻易变更所使用的材料。例如三星M10的材料供应商体系中,每一层材料仅有一个供应商,且只有在M10到M11的时候才会根据器件结构的调整决定是否更换材料或供应商。

综上,由于面板厂商对材料商审查非常严格,需要经过多轮的测试通过后才能进入供应商体系,材料厂商一旦进入面板厂商供应体系,通常在较长时间内不易被替换,客户黏性较强。公司目前已经进入京东方、华星光电、和辉光电等厂商的OLED有机材料供应链体系,公司目前是京东方和华星光电Red Prime材料的唯一国产供应商,也是和辉光电平板系列Red Prime材料的唯一供应商,具有较高的客户壁垒。

2、专利优势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具备授权专利61项(包括57项国内授权专利和4项国外授权专利)和2项授予专利实施许可,正在申请的专利191项(包括135项国内专利申请,51项PCT国际专利申请和5项基于巴黎公约的国外专利申请),覆盖了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空穴阻挡层材料和电子传输层材料等OLED有机材料。公司目前量产供应的产品皆具有专利保护,且已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公司的专利不仅能够保护公司的产品不被其他公司抄袭,同时也能够保护公司客户的利益,防止其竞争对手采用侵权材料进行低价竞争来获得不正当优势。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了全球知名的显示面板厂商京东方、华星光电、和辉光电等公司,上述公司正在参与全球化的竞争,其竞争对手不仅通过产品、渠道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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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进行竞争,还会通过专利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并保持竞争优势,因此,上述终端用户对于专利具有严格的管控体系,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皆具有专利保护,故是否具有相应的专利是下游客户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司正是凭借高品质的专利产品,进入了京东方、华星光电、和辉光电等面板厂商的OLED有机材料供应链体系。同时,公司高品质专利产品也是公司保证产品竞争力和高利润空间的重要保障。

3、研发及技术优势

公司研发中心按照国家级实验室标准建立,已经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正在国家级实验室的认证过程中。公司配备了完善的检测分析设备,包括器件制备的真空蒸镀系统,器件IVL和寿命测试平台,核磁共振波谱设备(NMR),痕量杂质分析的顶空-色谱仪-质谱仪(HS-GC-MAS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ASS)、离子色谱仪(CIC)等。公司研发技术团队实力雄厚,拥有全球范围内顶级的行业专家,首席科学家为科学技术部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人才,核心技术团队参与了多项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拥有丰富的研发及产业化经验。凭借自身的研发优势,公司与京东方、华星光电等客户共同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并提供评测技术支持。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持续进行产品迭代升级和新产品开发。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在研项目8项,覆盖OLED终端材料发光层、空穴阻挡层、电子传输层、空穴传输层、OLED中间体等各类材料的开发。未来随着在研项目的推进,公司将持续进行项目储备与技术创新,不断拓展公司的产品种类和应用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承担了4项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参与了1项国家科技部重点项目。同时,公司充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在多种OLED有机材料的工艺制备、高性能开发、批量合成与产业化等领域实现产学研联动。

目前公司已与天津大学共同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与西安交通大学建立协同培养育人基地,并与陕西科技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建立了长期技术合作关系,对公司研发实力形成了有力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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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产业链优势

公司在OLED有机材料领域具有从结构设计、材料制备、高纯度升华、物性分析、器件制备到器件测试的完整产业链。公司OLED终端材料所使用的中间体及升华前材料全部为自主生产,掌握从OLED中间体到终端材料的核心制备技术。一方面,公司通过自主生产的OLED中间体,能够保证OLED中间体的质量与稳定性,进而保障终端材料的性能,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不断改进OLED中间体的品质,能够持续提升OLED终端材料品质。

公司在OLED终端材料生产之后,通过自建的器件评测体系进一步验证材料的性能,对于公司持续开发新材料、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客户黏性等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器件评测能够保证公司具备持续开发新材料的能力并及时调整研发方向。公司根据下游面板厂商的产品目标制定相应的器件持续开发计划,持续对器件结构中各层级材料的化学性能、物理特性以及材料之间相互适配性进行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而及时调整材料的研发方向,保证公司的新材料能在客户产品体系更新换代中体现出优异性能;

(2)器件评测提高了公司产品在客户验证、器件匹配等环节的效率。公司在器件评测的过程中面板厂商会根据各层级材料间搭配情况对材料需求参数进行不断调整,公司通过成熟的器件评测体系进行快速准确的筛选,设计出满足要求的材料结构,有利于公司的产品与面板厂商的器件结构相匹配,从而进入面板厂商的下一代材料供应商体系。

5、生产工艺优势

在多年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对产品生产过程及工艺技术不断进行改良和突破,进而提升产品的品质。

(1)公司具备较强的工艺流程设计能力。①化学合成方面,公司通过计算模拟、痕量杂质检测与分析来降低合成过程中的痕量杂质,提升了升华效率和品质稳定性;②升华提纯方面,公司依据产品工艺要求持续改善升华工艺,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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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的升华设备进一步提升材料的有效含量,实现高纯度材料的量产。

(2)公司通过对生产技术、设备工艺的持续优化,不断提升产品收率:一方面,公司在传统技术的基础上对反应路线、纯化方法等工艺进行优化,并通过调整反应物料的比例、反应温度等相关参数保证材料质量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优化升华设备自动化参数、在线数据远程监控等程序提高升华提纯系统的稳定性,进而在精细化环境控制下对生产环境中颗粒物、水分、温度等条件进行管控,有效提升了产品收率。

(3)公司通过器件评测进一步实现有效的质量把控。通常OLED有机材料行业通过主含量、单个杂质、热学特性、金属离子等方面进行品质检测,公司通过增加器件评测进一步加强了质量把控,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的高水平和高稳定性。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募集资金将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将促进产能提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推进公司持续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及核心技术基础上,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趋势,谨慎研究可行性后确定。

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提高公司生产能力,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补充流动资金对保障公司资金周转、维持现有业务正常有效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可以夯实并丰富现有业务及产品线,提升公司产能,同时为公司未来技术研发创新及战略实施奠定基础。

八、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法人股东中西安麒麟、平潭建发贰号和鼎量淳熙均由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其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决策,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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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共青城麒麟和共青城青荷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投资或参与经营其他经营性实体的情形,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情形,亦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其出资或接受委托管理其他投资人出资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发行人股东君联成业、君联慧诚、天津显智链、中小企业基金、厦门建发贰号、西安现代、陕西供销创投、新余義嘉德、高端装备基金、庆喆创投、先风同启、瑞鹏同德、嘉兴华控、苏州芯动能、知守纵横、鼎量圳兴、浚泉信远、知守君成、陕西新材料基金和东莞长劲石为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九、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信证券在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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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刘纯钦
项目协办人:
杨斯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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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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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王家骥、刘纯钦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王家骥

刘纯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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