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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华通线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河北唐山

2021年6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相关事宜。

二、疫情期间,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务请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并在公司厂区及办公区域内妥善戴好口罩,配合公司落实防疫措施。股东登记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3:20,地点公司办公楼二层西侧证券法务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会议登记终止。未在规定时间登记的股东不得参与现场会议的表决,但可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提出质询。

三、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前在“股东发言登记表”上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由于股东大会时间有限,公司将根据登记情况统筹安排股东发言,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表”上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在股东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发言。

四、会议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或商业机密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完成后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工作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与会股东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29日 下午13:30

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22日

二、现场会议地点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投票方式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六、会议流程

1、股东/委托代理人等参会人员入场、签到

2、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召开并报告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人数

3、推选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

4、宣读会议议案

5、股东发言、提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6、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逐项投票表决

7、会议服务人员收集每项议案的表决票,计票人及监票人计票、监票。

8、监票人代表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8、主持人宣读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9、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签署相关会议决议文件、会议记录文件

11、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七、会议其他事项

1、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持股数确定表决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需要在表决票上签名。

2、按审议顺序依次完成议案的表决

3、表决票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空缺视为无效表决票。

4、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两名股东进行表决票的清点、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6、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给大会会议资料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第三条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上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00万股,于2021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082.2098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682.2098万元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
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其他种类股【】万股公司股份总数为50,682.2098万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和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该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低于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和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该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低于
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可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300万元,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可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九条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为准。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后生效并正式施行,另需及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交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交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
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视为该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投了弃权票。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交易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交易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担保的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担保的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到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八)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九)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六)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到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八)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九)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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