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 修订后 |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其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并报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但监事会、股东可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召集。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新增: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做出决议……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包涵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二)拟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拟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四)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与任何关联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股东的影响; (五)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六)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做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并应按本议事规则时间将会议通知送达至公司股东。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进行审查时,可以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无须正式召开定期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在确保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结论。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新增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新增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七条 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股东大会一般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并公告。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二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现场会议会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安排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时间应当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 |
新增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继续开会。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股东大会。 |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新增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配合召集人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三十二条 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后……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送达……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将会议通知送达至公司股东。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不得变更。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保存期限为十年。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五条 参加者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四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五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代理人)行使发言权……以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五十一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其他重要理由。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或代理人)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特别说明。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新增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
新增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预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需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其仍然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上签名)。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合并至第五十八条。 |
第八章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