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选举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季红女士、李斌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季红女士、李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季红女士、李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季红女士、李斌先生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同意提名季红女士、李斌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将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 健 罗 瑶 张海霞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