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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7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1年6月˙石家庄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目录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须知..............................................................................................................................

议案一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续聘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核准2021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非表决事项:独立董事2020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13:30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1会议室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日期: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宣读并审议议案(含股东发言和提问环节)

四、推举现场计票人、监票人

五、现场投票表决

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会议结束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会议须知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股东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案相关,简明扼要,并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发言或质询的问题,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股东大会上发言。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外,主持人可安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问。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七、会议开始后请全体参会人员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会务组工作人员外,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八、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公司经理层就2020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所作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研究,形成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本议案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

附件一: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附件一: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和2021年度的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公司经营情况2020年,财达证券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安排部署,聚焦“六稳”、“六保”,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结合自身实际,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全面统筹推进党的建设、疫情防控、深化改革、转型发展、运行管理和防范风险,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截至2020年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91.36亿元、负债总额302.08亿元、净资产89.2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38%、18.26%、2.97%。2020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0.50亿元,比上年增长13.04%;实现净利润5.32亿元,比上年减少12.68%。

二、2020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

(一)董事会主要工作

2020年,董事会共召开会议9次,审议通过议案50项,召集股东大会3次,审议通过议案16项。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9次会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良好支持。2020年,公司董事会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完成公司IPO上市工作。2020年,公司董事会积极推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工作。2020年12月24日,公司IPO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180次会议审核通过。2021年3月26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7号)。2021年5月7日,公司成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成为河北省首家上市地方金融机构。

2.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公司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印发《中共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三重一大”实施方案》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完善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协调运转机制,确保党委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更好发挥。二是修订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合规负责人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体系。三是按照新修订的监管政策,为新聘独立董事办理资格审核及任职报备,并对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优化调整,确保各位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发展积极建言献策,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

3.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编报要求,按时完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披露稿的编写、上报,并按要求及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二是认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合规风控和信息披露意识,提升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及时按要求完成监管系统平台报送管控报表、关联方专项监管报表,并及时更新公司基本档案、股东情况、董、监事会等相关披露信息。

4.加强子公司建设。一是为顺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完善公司业务体系,满足未来科创板跟投需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设全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的议案》,已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目前正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二是支持财达期货、财达资本和财达投资等3家子公司发展,并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订了相应的工作细则,明确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权责和决策程序,有效保障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健全,治理机制完善有效。公司全年共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9次,各位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对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提出专业化的合理意见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

(三)董事履职及薪酬情况

1.董事履职情况。2020年,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9次,根据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对涉及公司治理制度、经营计划与预算、董监高人员的选聘与薪酬、风险内控及合规报告、上市、重大项目投资、业务开展规模及调整的50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全体董事在充分了解情况、表达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对全部50项议案均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有效决议。

2.董事履职评价。公司董事会11名成员,其中4名独立董事。2020年,董

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监管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依法合规、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保障决策程序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达到了高标准的治理要求,推动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在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谋划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提供了充分的决策依据。

3.董事薪酬情况。除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外,其他外部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由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决定,其中由河北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报酬由河北省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核定。

三、2021年董事会主要工作安排

2021年,公司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决策部署,践行新的发展理念、融入新的发展格局,全力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奋力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2021年公司董事会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以实现首发上市为契机,打造一流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成功登陆我国资本市场,是公司新阶段实现新发展的重大战略、关键步骤、重要抓手。公司要以实现首发上市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基础管理,提升运营效率;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提升内控能力和有效性;进一步防范风险,提升发展质量;进一步开拓市场,提升创效能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临时公告;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形成良好互动,维持良好的公众形象。

2.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着力激发发展的活力。全面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从机制上解决公司在考核分配上存在的“大锅饭”、“论资排辈”现象,进一步推动职级决定工资,贡献决定奖金落地生效;进一步深化分支机构管控模式改革,赋予更多职能,压实管理责任,释放“业务、管理、效益”三中心功能;全力推动职业经理人改革,打开“内外”双向通道;继续完善和推进领导干部退出机制,逐步建立起充满激情和活力的领导团队。

3.聚焦提质增效,推动业务持续转型升级。巩固和强化“经纪、信用、固收”三大支柱业务的优势地位,下大力气推动“投行、资管”两翼业务发展,加快培

育期货、私募基金业务,推动“七大业务”板块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4.全面树立底线思维,严控经营风险。重点围绕平台、团队和机制三个方面,切实打造合规和风险管理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反洗钱系统、信息隔离墙和执业行为监控系统,优化专业风险管理、业务监测和压力测试系统,通过提高系统的信息化水平来提升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造多维度培训体系,推动合规与风控培训考试制度化、体系化,提升合规风控专员的专业能力。

5.进一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凝聚力,以庆祝建党10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以进一步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为抓手,持续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走向深入,以进一步深化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为重点,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公司实现“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良好开局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和组织保证。

议案二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以及经理层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全面、有效的监督,形成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本议案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

附件二: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附件二: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列席全部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同时,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以及经理层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全面、有效的监督,为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一、2020年监事会召开会议情况2020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3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审议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4月24日1.《2019年年度报告》2.《2019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3.《2019年度合规报告》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5月29日1.关于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审议《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3.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4.关于授权公司采取多元债务融资策略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8月25日1.《关于对公司2020年1-6月财务会计报表等申报的财务资料予以审议的议案》2.《关于对公司2020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3.《关于对2020年1-6月财务报告减值准备事项予以审议的议案》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议案》5.《关于审议<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2020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能,监督检查了公司依法运作情况、重大决策和重大

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对报告期内审议的议案事项无异议。

二、2020年监事会的重点工作

(一)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通过审阅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公司运行情况:一是深入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系统了解公司经营运作实际情况。二是重点监督检查公司依法运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等,有效发挥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制衡作用。三是牵头组织聘请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工作进行了评估。四是积极推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督促建立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指引。通过监督职能的履行,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规范落实促进了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合规管理有效,员工的合规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不存在重大合规风险。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

(二)监督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依法监督,对分管公司私募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离任审计。通过监督检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皆能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审查公司财务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核查了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数据。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资金状况良好,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监督规范公司采购管理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安排负责监督规范公司采购管理工作。采购管理一直是外部检查、巡视、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监事会联合稽核审计部一起,针对2018年省国资委巡察意见和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建议,对公司采购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重整。目前,公司所有采购形式、采购流程、采购文件、档案留存均按照公司采购管理要求进行了严格规范,达到了公司规定的各项要求。

(五)利用公司内部监督资源,开展的专项检查情况

1、检查分支机构营销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与巡察办一起开展了主题为“严格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有效加强证券营销与服务”的专项巡察工作。监事会认为:公司从管理体系、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得到了全面加强。但在分支机构员工改善年龄结构、提升客户服务和开发能力、努力打造营销和投顾团队,特别是核心客户维护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

2、检查公司信用交易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联合稽核审计部对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内部管理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合规以及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稽核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较为合理、完善的信用交易业务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执行,股票质押业务风险敞口有所收窄,总体上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三、2021年公司监事会重点工作安排

2021年,公司监事会将以首发上市为契机,继续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围绕公司重点领域改革攻坚,实现有效监督与公司发展同步。监事会将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增强政策水平,提高业务能力,实现监事会工作与公司发展同步,使监督工作建立在“全面监督、重点突出、合法有效、监督有力”的基础上,为公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围绕自身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监事会监督管理体系。监事会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监督体系和制度,着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的深度与广度,使监督工作更具有超前性和针对性,促进公司在不断创新和业务转型中健康发展。

(三)围绕细化工作流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监事会将进一步完善流程设计,细化检查内容,严抓工作落实,发挥监督职能,努力促进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提升,确保监事会对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四)围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切实推进队伍建设。监事会将进一步适应行业形势变化和公司发展要求,加强团队建设,不断强化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助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议案三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0年,公司积极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持续深化改革攻坚,加快推动转型升级步伐,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公司编制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本议案附件),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

附件三: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附件三: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积极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持续深化改革攻坚,加快推动转型升级步伐,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20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经营情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91.36亿元、负债总额302.08亿元、股东权益89.28亿元。

2020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0.50亿元、营业支出

13.24亿元、利润总额7.20亿元、净利润5.32亿元。

2020年年初现金结余117.43亿元,本年净流入19.78亿元,年末现金结余

137.21亿元。

报告期末母公司净资本规模为90.43亿元。

二、财务状况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391.36亿元,较年初增加49.22亿元,增长14.38%;负债总额302.08亿元,较年初增加46.64亿元,增长18.26%;股东权益89.28亿元,较年初增加2.57亿元,增长2.97%。

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2020年末2020年初增减主要增减原因
资产总额391.36342.1414.38%
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137.30117.5016.85%客户资金增加
融出资金57.4138.9447.45%业务规模增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1.8831.70-30.98%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减少
交易性金融资产161.58143.2212.82%股票债券等投资规模增加
其他资产合计13.1910.7822.32%
负债总额302.08255.4418.26%
项目2020年末2020年初增减主要增减原因
应付短期融资款13.130.00100.00%发行一年以内收益凭证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78.3565.5919.47%债券回购规模增加
代理买卖证券款及应付货币保证金115.6098.2817.62%证券及期货业务客户资金增加
应付债券78.8173.806.80%发行债券,债券存续规模增加
其他负债合计16.1917.77-8.99%
股东权益总额89.2886.712.97%

三、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50亿元,同比上涨13.04%,利润总额7.2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06%、12.68%。

(一)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增减主要增减原因
营业收入204,978.96181,326.0313.04%
利息净收入9,413.6113,660.31-31.09%平均融资规模增加,利息支出增加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3,760.2976,532.3335.58%经纪及投行等业务收入增加
投资收益82,103.5262,238.9331.92%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增加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760.3310,876.47-162.16%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
其他营业收入合计16,461.8718,017.99-8.64%基差交易现货销售收入下降
营业支出132,362.9799,054.3533.63%
税金及附加2,084.921,485.2440.38%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金增加
业务及管理费81,229.6492,313.59-12.01%人工成本等费用下降
信用减值损失33,674.79-11,482.61393.27%股票质押业务减值准备增加
其他业务成本15,373.6216,738.13-8.15%基差交易现货销售成本下降
利润总额71,952.3481,816.40-12.06%
净利润53,200.6460,924.61-12.68%

(二)各业务板块经营情况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业务分部,各业务分部贡献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业务类别2020年营业收入2020年营业利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证券经纪86,24642.08%35,82149.33%
证券自营28,74514.02%24,04333.11%
信用交易28,85014.07%-5,981-8.24%
资产管理3,6861.80%8451.16%
投资银行27,02513.18%14,35519.77%
期货经纪19,9199.72%1,4702.02%
公司总部及其他10,9935.36%2,2853.15%
结构化产品6,5373.19%5,7097.86%
合并抵消-7,022-3.43%-5,931-8.17%
合计204,979100%72,616100%

注:1.总部融资成本根据业务板块的资本占用进行分解;

2.报告期实现A股+基金交易量16,202亿元,同比增长47.16%;

3.报告期末,融资融券余额57.08亿元,股票质押余额25亿元;

4.报告期末,母公司资管业务存续产品59只,受托资产管理净值124.45亿元。

四、现金流量情况

2020年年初现金(货币资金及结算备付金)结余117.43亿元,本年净流入

19.78亿元,报告期末现金结余137.21亿元。其中:

(一)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9.37亿元,主要是收取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回购业务和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流入。

(二)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0.65亿元,主要是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现金流出。

(三)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11.10亿元,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流入及分配股利、偿还到期债务支付的现金流出。

(四)汇率变动影响-336.68万元。

五、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及母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一)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增减原因
每股收益(元/股)0.190.22净利润下降
净资产收益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6.05%7.11%净利润下降
项目2020年末2020年初
资产负债率(扣除客户资金)67.62%64.44%年末债务融资较年初增加

(二)母公司主要风险监管指标

项目2020年末预警标准监管标准
净资本90.43亿元≥2.4亿元≥2亿元
风险覆盖率311.94%≥120%≥100%
资本杠杆率28.58%≥9.6%≥8%
流动性覆盖率549.13%≥120%≥100%
净稳定资金率207.65%≥120%≥100%
净资本/净资产101.56%≥24%≥20%
净资本/负债51.34%≥9.6%≥8%
净资产/负债50.55%≥12%≥10%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5.90%≤80%≤100%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净资本160.11%≤400%≤500%

2020年母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标准。

议案四关于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31,912,511.18元,其中母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520,161,129.86元。

根据相关规定,母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共计人民币156,674,596.14元后,当年形成可供分配利润为363,486,533.72元。2020年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274,500,000.00元,加母公司年初可供分配利润639,765,786.36元,2020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728,752,320.08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建议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总股本3,24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59,600,000.00元。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占2020年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8.81%。

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议案五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依法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资产管理等业务,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包含公司的关联方。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主要关联方在2021年度及至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事项交易内容预计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1代理买卖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交易服务,参照市场价格收取佣金及手续费等由于市场情况、交易额无法准确预计,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2提供期货经纪业务服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业务服务,参照市场价格收取佣金及手续费等由于市场情况、交易额无法准确预计,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3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公司代理销售关联方的基金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收取销售服务费因代理销售的基金等金融产品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4提供承销保荐、财务顾问、新三板挂牌服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专业化的承销保荐、财务顾问、新三板挂牌等投资银行服务,并收取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费用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5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6提供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集合、单一、专项资产管理等服务,参照市场价格收取费用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7认购金融产品公司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及公司资产配置的需要,可能会认购关联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并取得收益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8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公司以债券、票据、资产收益权资产等为标的开展卖出回购及买入返售等交易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9提供或接受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或接受办公地点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收取或支付相关租金、物业费等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序号交易事项交易内容预计交易上限及相关说明
10经常性服务公司接受关联人提供的会务、餐饮、住宿等经常性服务支付的服务费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1接受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接受关联方投资咨询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
12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股权、债券(含次级债、公司债、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含资管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费用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3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公司购买关联方发行的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认购由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并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管理费等费用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4接受代销等承销业务相关服务公司在承销融资产品时,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代销等承销业务相关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5公司直接投资关联方公司通过直投业务,投资关联方股权,并支付股权认购款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企业、购买资产、投资建设、认购金融产品等交易因共同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收益率等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7与关联方之间证券和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关联方作为对手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证券、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交易包括证券回购、证券转让、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量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8基金业务公司认购关联人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关联方认购公司发行的基金、理财产品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19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根据市场机遇,公司参与设立、投资私募基金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20向关联方购买、出售钢材、铁矿石、焦炭等现货财达期货因开展基差交易的需要,与关联方发生购买、出售钢材、铁矿石、焦炭等现货关联交易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21其他业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业务往来因实际业务开展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有关的关联方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钢集团”)持有公司1,052,631,0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44%,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集团”)通过唐钢集团、河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财达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4.54%的股权,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唐钢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均为公司

的关联方。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上述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其他关联方

1.关联法人除上述控股股东外,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以及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2.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部分类型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如下:

(一)证券、期货经纪服务:参考公司平均佣金率水平,综合考虑关联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量、交易频率、资产规模、开户时间等因素,与关联方客户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定价;

(二)提供承销保荐、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服务:参照市场同类服务费率标准及行业惯例定价;

(三)提供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参照行业同类业务标准,并依据实际投资标的、主动管理水平等因素协商定价;

(四)认购金融产品:参照该类型交易当时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五)认购/出借债务融资工具:参照同行业同期、同期限债务融资的执行利率、市场资金供需水平、融资的额度、期限、公司的信用等级等因素定价;

(六)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参照该类型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七)提供或接受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八)经常性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九)基金业务:参照行业同类业务标准定价。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预计的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需要,新签或续签相关协议。

预计2021年度公司与除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不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请予以审议。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议案六关于续聘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在担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相关审计工作。鉴于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外部审计机构,并续聘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审众环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1978608B

6、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序号:000387

7、首席合伙人、主要负责人:石文先,联系方式:027-86791215

8、监管业务联系人:钟建兵,联系电话:13707135546

9、2020年末合伙人数量185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53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94人。

10、2019年经审计总收入147,197.3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28,898.6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29,501.20万元。

11、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0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16,032.08万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三)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

2、36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中审众环的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杨洪武,2003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马静,201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等证券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张静,2004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3年复核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杨洪武、签字注册会计师马静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张静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杨洪武、签字注册会计师马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静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四)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以中审众环各级别工作人员在该项审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而确定。

报经公司审核批准,本年度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2020年度审计费用为25万元,本年度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已于2021年5月7日IPO上市,参考其他上市证券公司年度审计收费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相应提高了年度审计费用,同时,按照上市公司审计要求,增加了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议案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7号),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5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710002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745,000,000股普通股变更为3,245,000,000股普通股,注册资本相应由2,745,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3,245,000,000元。同时,公司主体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主体类型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并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了变化,现拟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结合有关监管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新条款变更理由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0股,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24,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信息技术负责人。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全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第十五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全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需对《公司章程》涉及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245,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修订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补充资本;(八)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五)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补充资本;(八)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修订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二十七条修订
第四十三条(新增)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得签订在未来证券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修订
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第四十三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他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四十四条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股权比例的50%。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第四十五条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股权比例的50%,持有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除外。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修订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股东(包括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第五十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股东(包括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但公司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除外。公司下列重大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修订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完善关于征集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按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O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任职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之日起就任。第一百O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大会通过该董事、监事任免决议之日起就任。同时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六)法律、行政法规或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素质,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修订
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七)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十八)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十八)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中证协发〔2021)20号)修订
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承担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十九)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二十)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九)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承担洗钱风险管理最终责任;(二十)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二十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信息技术负责人。第一百六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任职条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素质,并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范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修订
第二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第二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信息技术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首席信息官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文件;(十二)临时处置经营活动中须由董事会决定的紧急事宜,事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十三)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和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十四)董事会和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六)制订公司具体规章;(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文件;(十二)临时处置经营活动中须由董事会决定的紧急事宜,事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十三)推动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建立并及时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和调整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执行机制、审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组织落实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组织落实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处理;(十四)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十五)董事会和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对于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审批决定。根据《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中证协发〔2021〕20号)修订
第一百七十一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一百七十二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每届任期3年,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接受总经理的领导,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合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合规负责第一百七十五合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合根据《证券
人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合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规负责人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方可任职。合规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代行其职务,并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修订
第一百八十二条首席风险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风险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首席风险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首席风险官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第一百八十三条首席风险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首席风险官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首席风险官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九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第二百O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质询;第二百O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质询;
(四)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八)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九)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十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十五)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四)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八)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年度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九)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十一)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十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十五)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洗钱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修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通过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向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通过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向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修订
第二百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五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五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8号修改
第二百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六十二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8号修改

对照上述修改内容,相应调整条款序号。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请予以审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相关手续。

附件三: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议案八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原条款新条款变更理由
条目条款内容条目条款内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修订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六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8号修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请予以审议。附件四: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附件四: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为公司权力机构,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中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股东名册登记机关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取消或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的资格;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制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代表公司非关联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方可通过;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应当由代表公司非关联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30%以上或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名称;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及投票时间等内容。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任职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存档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议案九关于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资金运营效率,优化债务结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转授权给公司经理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债主体与负债方式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公司或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境内外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或以其他监管许可的方式实施。

具体负债主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分期、币种和发行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实际需要确定。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发行规模上限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总体待偿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倍(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每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其中债券回购融资须符合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及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定。

授权额度包含本次决议前已发行但未偿还的债务融资工具规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相关要求。

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境内发行的公司债券(含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收益凭证、债券回购、证金公司转融通、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借贷、黄金租借(含其他贵金属)、资产或资产收益权卖出回购、法人透支、可续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借款及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发行的美元、欧元或其他外币及离岸人民币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券)、可续期债券、中期票据计划、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等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监管机构

许可发行的其他品种。上述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但发行永续债券的情况除外,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可以为固定利率品种和/或浮动利率品种。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五、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根据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存量债务,调整债务结构,补充净资本,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或项目投资,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具体用途及详细运用方案等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依法确定。

七、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八、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依据境内外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境内外市场情况办理。

九、偿债保障措施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四)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五)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如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于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另有其他要求的,则应符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决议有效期

(一)上述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债务融资及授权议案时止。

(二)公司根据以往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决定并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审核申请,原相关决议有效期延续至该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如适用),并完成发行之日止。已经取得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安排,公司可在该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原相关决议有效期延续至该次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三)若决议有效期内已经决定并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主体提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审核申请,相关决议有效期延续至该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如适用),并完成发行之日止。若已于决议有效期内实施的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无需监管机构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上述决议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完成之日止。

十一、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理层(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必须另行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融资方式除外),在确保风险控制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限额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在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限额内,按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全权办理在本决议有效期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

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定价方式、发行安排、担保函/支持函等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如适用)、还本付息的期限方式等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并就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适用),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三)为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如适用);

(四)决定和办理本次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五)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办理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议案十关于核准2021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2020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相关事宜,确定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业务规模控制在2019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本比例的10%以内;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业务规模控制在2019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本比例的300%以内;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控制在2019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本比例的150%以内。2020年底,上述三个指标分别为5.90%,

160.11%和83.89%。

根据公司2021年工作安排,结合2021年市场行情判断,并考虑一定弹性,建议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自营管理、信用业务管理、风险监控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在以下额度内确定、调整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规模,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自营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公司自营业务规模和信用业务规模: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业务规模控制在2020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本比例的10%以内。

2、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业务规模控制在2020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本比例的300%以内。

3、信用交易业务规模控制在2020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本比例的150%以内。

上述授权不包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额度、因信用交易业务、承销业务所发生的被动型持仓额度。

上述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范围和投资规模计量口径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5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0号)等监管标准确定。如自营投资监管规定的分类标准、计量方法等发生变化,公司应以最新外部监管规定为准。

上述额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市场波动的特点所确定的自营投资额度上限,其总量及变化并不代表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对于市场的判断。实际自营投资额度的大小取决于执行自营投资时的市场环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议案十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温建国先生的辞职报告,温建国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温建国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温建国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温建国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股东推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孙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孙鹏先生,1975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硕士学位,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8年7月至1998年10月,秦皇岛港六分公司科员;1998年11月至2003年3月,秦港集团经营处科员;2003年4月至2008年5月,秦港集团投资中心科员、副科长;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秦港集团企发部副科长、科长;2010年8月至2011年11月,河北港口集团投资发展部处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河北港口集团战略发展部处长、科长;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河北港口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副主任;2016年5月至2020年9月,河北港口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兼任河北港口集团资本运营部副部长;2020年11至今,河北港口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孙鹏先生具备担任董事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及相关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孙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以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孙鹏先生与现任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组成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非表决事项:

独立董事2020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作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股东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11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分别为龙传喜、李世银、张宏斌、李长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龙传喜先生,1971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93年7月至1999年3月历任首钢总公司冷轧带钢厂财务科科员、科长;1999年4月至今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理、总监、合伙人;2016年6月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达有限”)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世银先生,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87年6月至1989年9月任宁夏大学教师;1989年9月至1992年9月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1992年9月至今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副教授;2016年6月任财达有限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斌先生,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律师。1990年7月至1996年1月任煤炭工业部石家庄煤矿设计研究院经济师;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任河北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2月至今任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2017年9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长皓先生,198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2008年7月至2010年9月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8月至今任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20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的任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分别任职,并且在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截止2020年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称独立董事姓名专门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张宏斌委员
风险管理委员会李长皓委员
审计委员会龙传喜主任委员
李长皓委员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世银主任委员
龙传喜委员
张宏斌委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2020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召开9次会议,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公司4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全部会议。

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内控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了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所有董事会议案也均获得全体董事的一致同意。

(二)日常履职情况

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履职,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保持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日常通过公司简报、工作报告、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

公司经营动态,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刊载的相关报道,并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多次听取经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一起,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会前认真预审各项议案,对议案背景和决策事项进行充分了解,会议中积极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确保在重要事项决策中作出准确判断。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汇报公司经营情况,为独立董事科学决策、尽责履职提供保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1、2020年3月25日,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关于对公司2019年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该议案中所述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价格公允、且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0年5月22日,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关于预计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该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公司章程》《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在2020年度及至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及公允的原则,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关于预计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所述事项。

3、2020年8月25日,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关于对公司2020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该议案中所述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价格公允、且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核议案时,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0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2020年,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2020年,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聘任赵景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经审阅相关材料,一致认为:受聘人员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0年,未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相关议题。

(五)业绩预告情况公司2021年5月7日上市,2020年未涉及此情况。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相关年度审计服务。独立董事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公司续聘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审议<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的总股数2,745,000,000股计算,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7450亿元。《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我们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已在公司招股说

明书及公司公告中充分披露。2020年,公司及股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2020年,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各项重大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在信息披露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度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及授权事项》、《2019年度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工作报告》、《2019年年度合规报告》等相关议案。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自律规则等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覆盖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全体员工各层级,贯彻决策、执行与监督各环节,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业务和管理事项的内部控制体系。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2020年,公司董事会及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充分尊重独立董事提出的建议,决策科学高效,各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各自专业特长,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均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审议,为董事会高效、科学决策提供建议,保障公司重大事项顺利推进。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切实有效运作。

(十二)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公司在全面开展各项证券业务、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的同时,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关注并做好信息披露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0年,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独立、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发挥业务专长,为公司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

2021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工作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特长,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助力公司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龙传喜、李世银、张宏斌、李长皓

2021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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