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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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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1-07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的公告》(编号:临2021-05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1)最高法民申3452号、(2021)最高法民申3454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一审被告:重庆新恒韵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新恒韵”)

一审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一审被告:重庆溢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溢成”)

一审被告:李仕林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2021)最高法民申345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重庆捷尔因与被申请人工商银行及一审被告重庆新恒韵、重庆恒韵、重庆溢成、李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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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最高法民申345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重庆捷尔因与被申请人工商银行及一审被告重庆新恒韵、重庆恒韵、重庆溢成、李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捷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申诉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申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452号、(2021)最高法民申3454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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