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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后依旧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

二、关于调整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经调整的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我们认为经调整的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六、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调整后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修订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经修订的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保障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事项和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承诺的事项。

独立董事:

李宝山、顾光、李明发

2021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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