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1-060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金龙机电”)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14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1.分产品销售数据显示,你公司2020年马达产品实现销售收入47,773.71万元,同比下降24.55%,毛利率为11.52%;触控显示模组产品实现营业收入33,786.35万元,同比下降17.54%,毛利率为5.12%。
(1)请结合马达和触控显示模组的市场竞争情况及你公司产品的行业地位、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历年毛利率对比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补充说明你公司马达和触控显示模组业务收入下滑且毛利率保持较低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2)请补充说明马达、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未来发展规划、拟采取的改善经营情况的措施。
请会计师就事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马达业务经营情况分析
1、马达业务2020年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同比变动 |
营业收入 | 47,773.71 | 63,319.88 | -24.55% |
毛利率 | 11.52% | 9.73% | 1.79% |
前五大客户占总收入比重 | 14.54% | 15.29% | -0.75% |
(1)马达业务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7,773.71万元,同比下降24.55%。主要原因:国内某重要客户所需的核心零部件受美国贸易禁令影响手机出货量下降,导致对公司的马达订单下降;部分国际客户的马达订单减少。
(2)马达业务2020年毛利率为11.52%,同比上升1.79%。主要原因:公司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加强设备改造,强化质量管控等方式降低了生产成本。
(3)马达业务2020年前五大客户占总收入比重为14.54%,2019年前五大客户占总收入比重15.29%,差异仅为0.75%,二者差异不大。
2、马达业务2020年经营情况与同行业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0年 | 2019年 | 同比变动 |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
立讯精密 | 226,542.00 | 19.73% | 223,714.37 | 17.33% | 1.26% | 2.40% |
横店东磁 | 810,578.80 | 24.78% | 656,363.82 | 22.81% | 23.50% | 1.97% |
瑞声科技 | 1,714,021.90 | 24.66% | 1,788,375.70 | 28.56% | -4.16% | -3.90% |
金龙机电 | 47,773.71 | 11.52% | 63,319.88 | 9.73% | -24.55% | 1.79% |
注1:业务范围涉及消费电子振动马达的公司主要有A股上市公司的立讯精密和横店东磁,以及在H股上市的瑞声科技。另外还有上海安和和重庆灵龙,但因其未上市,无法获取数据故未展示。注2:由于立讯精密、横店东磁和瑞声科技并未单独披露马达业务的经营数据,故选取立讯精密的通讯互联产品及精密组件业务经营数据,选取横店东磁和瑞声科技的总体收入和毛利率情况进行对比。
马达业务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与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消费类电子行业的振动马达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份额逐步向头部企业集中,而公司在过去几年对马达业务投入较少,整体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蚕食,导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相比同行业,公司马达业务的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是公司振动马达业务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毛利率较低的国内手机客户,而立讯精密和瑞声科技振动马达业务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毛利率较高的国际客户。此外,横店东磁因能够自产部分核心振动马达零部件,原材料成本具备一定的优势,因此毛利率较高。
3、针对马达业务,公司计划采取如下经营改善措施:
(1)加强国外市场的开拓,提高产品毛利率水平。
(2)增加线性马达的研发和自动化投入。
(3)积极突破打入高端驱动马达市场。
二、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经营情况分析
1、触控显示模组业务2020年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经营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同比变动 |
营业收入 | 33,786.35 | 40,975.30 | -17.54% |
毛利率 | 5.12% | 8.79% | -3.67% |
前五大客户占总收入比重 | 11.42% | 12.29% | -0.87% |
(1)触控显示模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3,786.35万元,同比下降17.54%。主要原因:公司主动调整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结构,围绕创维等重点客户发展资金需求较小的受托加工业务,相对于常规购销业务,同等出货量,受托加工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较小;国内某重要客户所需的核心零部件受美国贸易禁令影响手机出货量下降,导致对公司的订单下降。
(2)触控显示模组业务2020年毛利率5.12%,同比下降3.67%。主要原因:
公司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订单下降导致产能利用降低;国内某重要客户所需的核心零部件受美国贸易禁令影响手机出货量下降,导致对公司的订单下降,而该客户订单的毛利率较高。
(3)触控显示模组业务2020年前五大客户占总收入比重为11.42%,2019年前五大客户占总收入比重12.29%,差异仅为0.87%,二者差异不大。
2、触控显示模组业务2020年经营情况与同行业的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同比变动 |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毛利率 | |
蓝思科技 | 3,693,913.36 | 29.44% | 3,025,776.02 | 25.21% | 22.08% | 4.23% |
同兴达 | 803,684.84 | 10.56% | 512,113.58 | 10.37% | 56.93% | 0.19% |
长信科技 | 684,395.61 | 26.46% | 602,377.76 | 26.80% | 13.62% | -0.34% |
金龙机电 | 33,786.35 | 5.12% | 40,975.30 | 8.79% | -17.54% | -3.67% |
注1:业务范围涉及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上市公司主要有蓝思科技、同兴达、长信科技。注2:由于蓝思科技、同兴达、长信科技未单独披露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经营数据,故选取蓝思科技、长信科技总体收入和毛利率情况,选取同兴达的液晶显示模组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对比。
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与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触控显示模组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份额向头部企业集中,而公司一直未进入行业大客户的资源池,整体实力属于行业内第三梯队,无力与同行竞争,营业收入难以实现增长;同时公司主动调整了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结构,围绕创维等重点客户发展资金需求较小的受托加工业务,相对于常规购销业务,同等出货量,受托加工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较小。
相比同行业,公司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是公司营业收入较低,产能利用不足,缺乏规模效应;公司未进入行业大客户资源池,与同行相比,毛利率较高的优质客户较少。
3、针对触控显示模组业务,公司计划采取如下经营改善措施:
(1)加强客户资源开发,争取进入部分行业大客户资源池。
(2)立足现有产能,加强销售和生产管理,提升盈利水平。
三、针对目前的经营情况,公司拟整体采取如下经营改善措施:
(1)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体系和组织体系
发挥公司的客户优势,围绕核心客户,从客户需求出发,建立以销售和项目管理为中心,涵盖研发、供应链、生产、品质等全流程,以高效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业务体系。
(2)优化产品结构,强化核心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围绕公司的核心产品品类,加强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提升核心品类的成本优势和规模优势,将部分核心品类市场占有率做到市场前列,实现与客户的同步开发。
(3)建立以数据为导向,经营结果为目标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运营体系
加强财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确保经营结果得到全面、准确和快速反映,以经营结果为标准,对经营管理团队进行绩效考核和运营指导。
四、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查看合同条款,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采取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不限于合同订单、货物验收单、出口报关单、装船单、发票、客户回款银行回单等。
(4)检查复核主要客户合同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并对其独立执行函证程序。
(5)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出库单及签收单、报关单及装船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6)按照不同维度执行分析程序,判断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7)对成本执行进行分析性复核、重新计算等程序,确认成本的计算及结转的准确性。
(8)对收入及存货的截止进行检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龙机电马达和触控显示模组业务收入及成本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实现国外业务收入113,203.85万元,占收入总
额的64.98%。
(1)请按照产品类别列示国外业务收入明细情况,说明各产品国外销售采用的具体销售模式及各销售模式对应的销售金额、占比情况;并对比2019年各产品国外销售模式情况,说明相关销售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若是,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2019年、2020年各产品在国外不同地区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若地区占比发生较大变化,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详细说明对公司国外收入真实性采取的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
【回复】
一、公司国外业务的销售模式主要包括:常规购销、HUB-VMI、进料加工模式。具体说明如下:
销售模式 | 说明 |
常规购销 | 按照客户订单进行生产,直接销售给客户的模式。 |
HUB-VMI | 按照客户订单进行生产,完工后送达到客户指定的仓库,客户使用或领用后确认销售收入。 |
进料加工 | 购入客户的材料,生产加工后销售给客户,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
二、公司各产品国外销售采用的具体销售模式及各销售模式对应的销售金额、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销售模式 | 2020年 | 2019年 | 占总销售金额比例的变化 | ||
销售金额 | 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 | 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 | |||
马达 | 常规购销 | 15,391.92 | 8.83% | 17,878.56 | 10.32% | -1.49% |
HUB-VMI | 12,388.80 | 7.11% | 16,020.31 | 9.25% | -2.14% | |
结构件 | 常规购销 | 37,053.71 | 21.27% | 46,476.75 | 26.84% | -5.57% |
HUB-VMI | 34,899.42 | 20.03% | 21,554.41 | 12.45% | 7.59% | |
触控显示模组 | 常规购销 | 13,285.86 | 7.63% | 21,785.98 | 12.58% | -4.95% |
进料加工 | 184.14 | 0.11% | 3,312.32 | 1.91% | -1.81% | |
总计 | 常规购销 | 65,731.49 | 37.73% | 86,141.29 | 49.74% | -12.01% |
HUB-VMI | 47,288.22 | 27.14% | 37,574.72 | 21.70% | 5.45% |
进料加工 | 184.14 | 0.11% | 3,312.32 | 1.91% | -1.81% |
合计 | 113,203.85 | 64.98% | 127,028.33 | 73.35% | -8.37%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如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各产品在具体销售模式下的销售金额占总销售金额比例与2019年相比,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各产品在国外不同地区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地区 | 2020年 | 2019年 | 占总销售金额比例的变化 | ||
销售金额 | 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 | 销售金额 | 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 | |||
马达 | 欧洲 | 1,357.32 | 0.78% | 1,712.12 | 0.99% | -0.21% |
亚洲 | 25,319.10 | 14.53% | 31,858.01 | 18.40% | -3.86% | |
北美洲 | 1,104.30 | 0.63% | 251.84 | 0.15% | 0.49% | |
南美洲 | 0.00% | 76.89 | 0.04% | -0.04% | ||
结构件 | 欧洲 | 4,662.62 | 2.68% | 3,709.72 | 2.14% | 0.53% |
亚洲 | 5,685.68 | 3.26% | 13,788.07 | 7.96% | -4.70% | |
北美洲 | 61,604.82 | 35.36% | 50,533.37 | 29.18% | 6.18% | |
触控显示模组 | 欧洲 | 2,095.21 | 1.20% | 3,771.05 | 2.18% | -0.97% |
亚洲 | 11,372.14 | 6.53% | 21,326.83 | 12.31% | -5.79% | |
北美洲 | 2.65 | 0.00% | 0.42 | 0.00% | 0.00% | |
合计 | 欧洲 | 8,115.16 | 4.66% | 9,192.89 | 5.31% | -0.65% |
亚洲 | 42,376.93 | 24.32% | 66,972.90 | 38.67% | -14.35% | |
北美洲 | 62,711.77 | 36.00% | 50,785.64 | 29.33% | 6.67% | |
南美洲 | 0.00% | 76.89 | 0.04% | -0.04% | ||
合计 | 113,203.85 | 64.98% | 127,028.33 | 73.35% | -8.37%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各产品在国外不同地区的销售金额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与2019年相比,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查看合同条款,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按照不同维度执行分析程序,判断销售收入和毛利变动的合理性。
(4)采取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不限于合同订单、出口报关单、装船单、发票、客户回款银行回单等。
(5)检查复核主要客户合同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并对其独立执行函证程序。
(6)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出库单、报关单及装船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 我们认为金龙机电国外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74,220.67万元,同比增长0.6%;2020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50,211.13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34.37%。
(1)请按照各产品类别对比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应收账款增长率情况,并说明应收账款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相关收入确认政策、赊销政策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各产品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应收账款增长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0年 | 2019年 | 同比变动 | ||||||
营业收入 | 应收账款 | 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 | 营业收入 | 应收账款 | 占公司应收账款比例 | 营业收入 | 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比例变动 | |
马达 | 47,773.71 | 13,466.57 | 26.82% | 63,319.88 | 12,224.31 | 32.71% | -24.55% | 10.16% | -5.89% |
结构件 | 90,111.35 | 26,408.93 | 52.60% | 68,883.25 | 16,467.38 | 44.07% | 30.82% | 60.37% | 8.53% |
触控显示模组 | 33,786.35 | 10,172.80 | 20.26% | 40,975.30 | 7,827.60 | 20.95% | -17.54% | 29.96% | -0.69% |
其他 | 2,549.26 | 162.83 | 0.32% | 848.16 | 2.27% | -1.95% | |||
合计 | 174,220.67 | 50,211.13 | 100.00% | 173,178.42 | 37,367.45 | 100.00% | 0.60% | 34.37% | 0.00%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0.6%,2020年末应收账款同比增长34.37%,主要原因是结构件业务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82%,2020年末应收账款同比增长60.37%,而结构件业务营业收入的增长及应收账款的增加,均集中在2020年第四季度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0年 | 2019年 | 同比变化 | |||
四季度营业收入 | 2020年末应收账款 | 四季度营业收入 | 2019年末应收账款 | 四季度营业收入 | 年末应收账款 | |
结构件 | 34,517.03 | 26,408.93 | 15,366.57 | 16,467.38 | 124.62% | 60.37% |
如上表所示,公司结构件业务2020年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24.62%,按照公司对客户的账期,四季度营业收入大部分形成应收账款,导致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
相对于2019年,2020年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赊销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2020年应收账款增长率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原因是公司结构件业务营业收入在2020年四季度同比大幅增长,导致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相应增加。按照公司对客户的账期,2020年四季度营业收入大部分已在2021年第一季度回款,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已由2020年末的50,211.13万元,下降至2021年3月31日的37,965.55万元,与2019年末的37,367.45万元基本持平。
二、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针对本期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客户检查复核主要客户合同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符合收入确认政策,并对其独立执行函证程序,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针对本期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客户检查复核期后回款情况,独立取得并核查公司网银流水,核查上述单位回款真实性。
(3)通过“企查查” 查询主要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状态、法律诉讼事项,分析其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同时核查
其与金龙机电及附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对于存在重大减值迹象的上述客户,执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单项复核程序,分析判断其款项可回收性。
(5)针对本期增加的主要客户 结合四季度确认收入较上年同期变化、 结算账期较上期变化,分析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龙机电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本期应收账款大幅增加主要跟公司本期第四季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有关。
二、关于资产减值、处置等事项
4.年报显示,你公司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10,293.47万元,相应坏账准备余额10,293.47万元,计提比例100%。请对比2019年末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补充说明2020年新增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对其他非重要应收账款类别,说明其中应收账款余额50万元以上的相关情况即可),具体包括客户名称及关联关系、合作年限、对应终端客户、产品销售明细及销售时间、销售收入、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报备相关销售合同、产品出库单、运输单及客户签收证明、会计凭证等。
请会计师核查上述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对应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详细说明采取的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
【回复】
2020年末,公司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293.47万元,较2019年末的9,110.63万元新增1,182.84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余额50万元以上的金额合计为1,049.64万元。该部分应收账款在2019年及以前年度已通过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7.25万,因此本期新增计提坏账准备472.39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增加单项计提坏账金额 | 2019年已组合计提坏账金额 | 实际增加计提坏账金额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合作年限 | 对应终端客户 | 产品销售明细 | 应收账款对应销售时间 | 销售收入 | 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
UNISILK LIMITED | 260.55 | 278.57 | -18.02(注:负数为汇率变动所致) | 无 | 2-3年 | 手机客户 | 手机触摸屏、手机液晶显示屏 | 2015-2017 | 260.60 | 多次催收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 |
深圳市优利麦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83.7 | 143.16 | 40.54 | 无 | 1年 | 手机客户 | 电容触摸屏模组 | 2017-2018 | 183.70 | 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发现对方无可执行财产 |
安徽莱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57.02 | 7.85 | 149.17 | 无 | 1年 | 汽车客户 | TP材料 | 2019 | 189.80 | 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发现对方无可执行财产 |
FLEXTRONICS MFG(HK)LTD | 114.96 | 6.12 | 108.84 | 无 | 2年 | 手机客户 | 马达 | 2018-2019 | 119.00 | 多次催收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 |
Nokia (Vietnam) Limited Li ability Comp any | 102.84 | 32.31 | 70.53 | 无 | 1年 | 手机客户 | 马达 | 2016 | 170.00 | 多次催收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 |
冠益亚太有限公司 | 95.94 | 90.36 | 5.58 | 无 | 1年 | 手机客户 | 马达 | 2016 | 148.84 | 多次催收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 |
HITEC RCD PHILIPPINES.INC | 53.15 | 4.49 | 48.66 | 无 | 2年 | 手机客户 | 马达 | 2018-2019 | 53.56 | 多次催收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 |
深圳市聚成兴科技有限公司 | 81.48 | 14.39 | 67.09 | 无 | 3年 | 显示屏客户 | 液晶显示模组 | 2018-2019 | 149.25 | 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回收可能性低,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 |
合计 | 1,049.64 | 577.25 | 472.39 | 1274.75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对逾期的应收账款执行专项检查,了解逾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内部控制。
(2)检查复核期后回款情况,独立取得并核查公司网银流水,核查上述单位回款真实性。
(5)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上述应收账款对应客户的相关资料,包括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状态、法律诉讼事项,分析其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同时核查其与金龙机电及附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全面清理一年以上无交易额的往来长期挂账的原因,对应收款项分析可收回金额并检查对应依据文件,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补计提坏账。
(7)检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对应收入确认的资料,核查收入的真实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5.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末存货及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余额合计20,581.65万元,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余额合计6,003.71万元;并且,相关跌价准备、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明细显示,本期新增计提跌价准备、减值准备4,248.93万元,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减值准备13,041.46万元。
(1)请进一步根据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合同履约成本对应的具体明细情况,说明本期新增计提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进一步根据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合同履约成本对应的具体明细情况,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的具体明细情况及原因、合理性,并分析前期相关计提是否审慎合理。若存在处置相关存货的,请进一步说明处置明细、交易对手方及关联关系、处置存货的账面原值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处置收益、相关定价的公允性等,并报备相关处置合同、出库单、
运输单及客户签收单、会计凭证等。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合同履约成本明细及本期新增计提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期初存货余额 | 期初存货跌价准备余额 | 本期计提 | 本期转销存货跌价 | 期末存货余额 | 期末跌价准备 | |
计提 | 其他 | ||||||
合同履约成本 | 5,011.76 | 251.54 | 524.67 | -3.65 | 179.02 | 6,638.46 | 593.54 |
库存商品 | 16,439.80 | 10,395.24 | 2,200.04 | 10,301.39 | 5,579.43 | 2,293.89 | |
自制半成品 | 2,343.95 | 1,585.13 | 765.35 | 1,364.10 | 3,746.55 | 986.39 | |
原材料 | 7,132.85 | 2,567.98 | 758.86 | 1,196.95 | 4,617.20 | 2,129.89 | |
委托加工物资 | 212.97 | - | - | - | - | - | |
在产品 | 1,082.63 | - | - | - | - | - | |
总计 | 32,223.96 | 14,799.89 | 4,248.93 | -3.65 | 13,041.46 | 20,581.65 | 6,003.71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原因是:公司部分原材料、半成品不能适配市场现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部分不良品,按照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计提。
二、原材料、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合同履约成本明细及本期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减值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对应存货的账面余额(A) | 本期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减值准备情况 | 处置损益情况 | ||||
本期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减值准备合计(B+C+D) | 生产领用(B) | 直接销售(C) | 直接报废(D) | 处置收入(E) | 存货转回或转销影响净利润(F=E-(A-B-C-D)) | ||
合同履约成本 | 497.17 | 179.02 | 159.51 | 19.51 | 0.00 | 327.55 | 9.40 |
库存商品 | 11,599.12 | 10,301.39 | 1,884.46 | 1,381.81 | 7,035.12 | 1,184.89 | -112.85 |
自制半成品 | 1,466.15 | 1,364.10 | 36.39 | 593.80 | 733.90 | 116.72 | 14.67 |
原材料 | 1,217.42 | 1,196.95 | 620.14 | 199.58 | 377.23 | 0.00 | -20.47 |
委托加工物资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在产品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总计 | 14,779.87 | 13,041.46 | 2,700.50 | 2,194.71 | 8,146.25 | 1,629.16 | -109.25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原因是:大部分进行报废处置,部分进行直接销售,部分用于生产再加工。本期转回或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已在以前年度计提,本期转回或转销产生的损益对2020年度净利润影响为-109.25万,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0.45%,公司认为前期相关计提谨慎合理。
三、公司本期处置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存货类别 | 处置存货的账面原值 | 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 处置收入 | 处置损益 | 处置交易对方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定价政策 |
马达 | 库存商品 | 2,336.52 | 1,311.00 | 1,050.33 | 24.80 | 深圳市新奥尼西科技有限公司等 | 无 | 招标 |
自制半成品 | 688.37 | 586.31 | 116.72 | 14.67 | 无 | 招标 | ||
原材料 | 199.58 | 199.58 | 0.00 | 0.00 | - | - | ||
触控显示模组 | 合同履约成本 | 337.66 | 19.51 | 327.55 | 9.40 | 麦格威饰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 | 无 | 招标 |
库存商品 | 206.69 | 70.81 | 134.56 | -1.32 | 无 | 招标 | ||
自制半成品 | 7.49 | 7.49 | 0.00 | 0.00 | - | - | ||
合计 | 3,776.32 | 2,194.71 | 1,629.16 | 47.55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了解和评价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对存货实施监盘,检查存货的实际状况,对存货的外观形态进行检查,以了解其物理形态是否正常; 对于残次、 呆滞的存货, 查看永续盘存记录、销售分析等资料,分析本期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已合理计提跌价准备。
(3)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执行存货减值复核测试,检查是否按相关会计政策执行,评价和复核管理层在存货减值测试中使用的相关参数的合理性,尤其是未来售价、经营费用和相关税费等。
(4)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的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通过比较产品的实际售价与预计售价,再次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和恰当性。
(5)获取存货跌价准备本期计提或转回明细, 核对存货跌价转销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处置相关的处置合同、出库单、运输单及客户签收单、会计凭证等 ,报废相关的报废审批文件、会计凭证等, 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转销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6)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龙机电公司本期新增计提存货跌价、本期处置转回转销存货跌价情况反映了公司真实的存货状况,公司存在部分待淘汰的呆滞品、存在部分有质量问题的存货,对此公司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6.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本期新增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288.26万元;处置或报废固定资产合计11,329.25万元;。
(1)请进一步根据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对应的具体明细情况,说明本期新增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进一步根据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对应的具体明细情况,说明本期处置相关固定资产的原因,以及处置明细、交易对手方及关联关系、处置资产账面原值、折旧情况、计提减值情况、处置收益、相关定价的公允性等,并报备相关处置合同、出库单、运输单及客户签收单、会计凭证等。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20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5,288.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类别 | 期末账面原值 | 期末减值准备余额 | 计提减值准备比例 | 本期计提减值准备金额 |
房屋附属设施 | 10.02 | 4.48 | 44.71% | 1.54 |
机器设备 | 70,682.46 | 34,445.32 | 48.73% | 5,218.34 |
运输设备 | - | - | 0.00% | -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1,316.20 | 68.37 | 5.19% | 68.37 |
合计 | 72,008.68 | 34,518.17 | 47.94% | 5,288.26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期新增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于报告期末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同时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计提金额。
二、本期处置相关固定资产的原因、处置明细、交易对手方及关联关系、处置资产账面原值、折旧情况、计提减值情况、处置收益、相关定价的公允性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处置资产类别 | 处置资产名称 | 交易对手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处置资产账面原值 | 处置资产累计折旧 | 处置资产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处置价格 | 处置收益 | 处置资产原因 | 处置资产定价依据 |
(不含税) | |||||||||||
房屋建筑物 | 淮北市烈山开发区1#厂房、2#厂房、4#仓库、3#仓库以及附属在此幢建筑物(含装修)及土 | 淮北盛鹏实业有限公司 | 无 | 3,638.35 | 364.31 | - | 3,274.04 | 2,949.95 | -2,544.07 | 改善公司资产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参照前期该等资产的收购价格,扣减政府向企业提供的补助,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 | 淮北盛鹏实业有限公司 | 无 | 2,382.80 | 162.82 | - | 2,219.98 |
权 | 地上的设施 | ||||||||||
房屋建筑物 | 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路4088弄10号的房产 | 上海武东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 无 | 4,816.48 | 755.96 | - | 4,060.52 | 5,513.77 | 1,453.25 | 优化资产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通过房产中介出售该房屋,综合考虑该房屋现状及市场行情,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款。 |
运输设备 | 小轿车 | 淮北市相山区惠友汽车修理厂等 | 无 | 330.32 | 293.19 | - | 37.14 | 39.01 | 1.87 | 盘活闲置资产,增加公司流动性 | 按照旧设备市价交易 |
机器设备及其他 | 生产设备等 | 深圳市飞武实业有限公司等 | 无 | 2,190.25 | 1,119.23 | 488.01 | 583.01 | 94.88 | -488.14 | 盘活闲置资产,增加公司流动性 | 按照旧设备市价交易 |
合计 | 13,358.20 | 2,695.51 | 488.01 | 10,174.69 | 8,597.60 | -1,577.08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对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内控进行了解、评价、测试。
(2)对重要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检查固定资产的状况及本年度使用情況等。
(3)分析管理层于年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的判断,评估管理层对该资产所属资产组的认定和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时采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进行判断;涉及外部评估专家工作的,我们与公司聘请的外部评估专家讨论,分析管理层采用的减值测试方法是否适当。
(4)检查管理层评估的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否与管理层的预算以及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相符,是否与行业发展及经济环境形势相一致。
(5)检查管理层对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减值相关的披露。
(6)了解和评价与资产处置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7)检查公司账面资产处置的记录,核查对应确认依据,包括不限于处置合同、出库单、运输单及客户签收单、会计凭证等,核查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性。
(8)检查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龙机电公司本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资产处置报废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非经营性往来等重大事项
7.年报显示,你公司认定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但因金龙集团与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以下简称“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绍平、汉邦国信、万跃萍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及金龙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你公司认为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请补充说明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截至目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进展情况、金龙集团破产进展情况等,并说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具体影响。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截至目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进展情况2021年6月3日晚间,公司收到金龙集团管理人发来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3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终止协议》第3.6条第一款中约定的涉及金龙集团承诺的内容“本协议3.1条项下条件全部成就之前,不得对金龙机电现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改选、补选,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不修改金龙机电的公司章程”解除。
就金龙集团管理人发来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公司致函了汉邦国信及万跃萍,请其确认:(1)是否已收到上述(2021)浙03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
(2)截至目前,汉邦国信及万跃萍与金龙集团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进展情况。
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复函,复函中称:其已收到上述(2021)浙03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但汉邦国信在《终止协议》第3.1条项下的债权尚未获全部清偿,万跃萍在《终止协议》第3.1条项下的债权至今未获得任何清偿。
二、金龙集团破产进展情况
就金龙集团破产进展情况,公司致函了金龙集团。
2021年5月27日,金龙集团及管理人向公司回函,回函中称:截至本函出具之日,尚未有意向投资者向我司管理人提供投资方案。目前我司在积极接洽意向投资者,后续将根据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展,及时披露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金龙集团与汉邦国信及万跃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进展情况、金龙集团破产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公司仍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具体认定依据和理由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深交所<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01号>所涉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三、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信达律师认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参考首发上市过程中关于“实际控制人”判断的标准,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目前仍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具有合理性。
8.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显示,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电子”)的创办人、董事高林英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金绍平存在亲戚关系,截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鑫隆电子往来款1,957.47万元,性质为非经营性往来。
(1)请结合鑫隆电子与公司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关系,以及上述非经营性往来情况,详细说明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若否,请详细分析原因及合理性。
请律师就事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鑫隆电子与公司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的具体关系
1、鑫隆电子的基本情况
根据鑫隆电子的注册登记文件,鑫隆电子系由自然人高林英于2011年12月9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注册编号为1689371。高林英为鑫隆电子创办人、董事。
香港税务局于2018年8月9日收悉鑫隆电子提出的撤销公司注册申请,2018年11月13日,香港税务局出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知书。2018年11月30日,鑫隆电子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书,2019年4月18日,鑫隆电子撤销注册并解散。自成立以来,鑫隆电子的股权、董事未发生变化,注册登记文件未载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2、关于鑫隆电子与公司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关系的说明
1)关于上市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报送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1.7条、(2018年11月修订)第10.1.7条、《2020年修订》7.2.19
条、《2020年12月修订》第7.2.19条均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四十八条、《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均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管理制度(2011年5月)》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2)公司就鑫隆电子与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所做的核查工作
①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金龙集团,原实际控制人为金绍平,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绍平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间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3日。
截至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金龙集团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申报鑫隆电子为其关联方的相关文件或材料,亦未收到金绍平曾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及担任公司董事期间申报鑫隆电子为其关联方的相关文件或材料。经查阅金绍平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申报的《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文件,未发现有记载金绍平与鑫隆电子创始人、董事高林英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②经查阅鑫隆电子的注册登记文件,自成立以来,鑫隆电子的股权(高林英持股100%)、董事(高林英)未发生变化,注册登记文件未载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③2019年,公司明确高林英与公司原董事长金绍平存在亲戚关系,根据《上市规则》关于“(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鑫隆电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并在2019年年报中作为上
市公司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此外,就控股股东金龙集团及其大股东与鑫隆电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曾发生过业务往来情况,公司书面函询了金龙集团,但未收到金龙集团的书面回复。
④2020年,就鑫隆电子是否为金绍平控制或金龙集团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及其近亲属所控制的事项,分别致函金龙集团及金绍平、高林英,未收到金龙集团及金绍平、高林英的书面回复确认。
⑤2020年11月,浙江证监局下发《关于开展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全面自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将《通知》转交至金龙集团管理人处,要求其自查金龙集团及其关联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况。
关于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金龙集团管理人书面回复情况下:
“自我司管理人在2020年4月1日接管金龙集团以来,金龙集团不存在占用或使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且财务账面上对上市公司无未结清的往来款项余额。”
⑥公司本次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年报问询函》后,就金龙集团与鑫隆电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金绍平是否实际控制过鑫隆电子、金绍平与鑫隆电子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高林英是否为金绍平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存在其他亲戚关系、高林英或鑫隆电子与金绍平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方面,分别致函了金龙集团、金绍平、高林英。
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收到金绍平、高林英的回复。
金龙集团及管理人于2021年5月27日出具回复如下:
“自2020年3月31日我司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来,我司与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未发生往来关系。经金龙集团管理人向金龙集团法定代表人金绍平问询,金绍平表示他和金龙集团
与鑫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与高林英亦没有任何关系。经金龙集团管理人梳理金龙集团自2009年12月起财务账册的记载情况以及2015年1月起至今的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未有发现金龙集团与鑫隆公司发生过任何资金往来。”
根据上述核查的情况,未有充分证据显示鑫隆电子为金绍平控制;亦未有充分证据表明控股股东金龙集团与鑫隆电子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二、公司应收鑫隆电子非经营性往来款的形成原因
截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鑫隆电子往来款1,957.47万元,主要是由于:兴科电子全资子公司兴科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兴科”)与鑫隆电子于2017年9月、2017年10月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香港兴科向鑫隆电子提供合计300.00万美元借款,借款期限两年,无息。其中200.00万美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13日,100.00万美元到期日2019年10月17日。香港兴科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及2017年10月18日向鑫隆电子转账200.00万美元和
100.00万美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鑫隆电子未偿还上述借款300.00万美元,按2020年12月31日汇率@6.5249算,折合人民币1,957.47万元。
三、关于应收鑫隆电子非经营往来款情况是否构成《上市规则》相关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9.4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新《上市规则》第9.4条有关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
2、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金龙集团,通过天眼查等网络渠道查询的工商资料显示,金绍平持有金龙集团90.5556%股权,为金龙集团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出具的(2020)浙0382 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龙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0年4月1日作出
(2020)浙0382破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金龙集团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金龙集团破产管理人接管金龙集团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金龙集团的财产。金龙集团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管理和处分,金龙集团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亦转移至管理人。鉴于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金龙集团虽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能够界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基于金龙集团、金绍平目前不能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有效控制、金龙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目前,公司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判断和认定。
3、根据前述核查情况,未有充分证据显示鑫隆电子为金绍平控制;亦未有充分证据表明金龙集团与鑫隆电子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综合上述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应收鑫隆电子非经营性往来款1,957.47万元的事项不构成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四、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的破产清算申请已于2020年3月31日被法院受理,且法院已于2020年4月1日指定管理人,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亦处于不确定状态,且金绍平先生已无法实际控制公司。由于未有充分证据表明公司控股股东与鑫隆电子存在关联关系,信达倾向于认为,公司应收鑫隆电子往来款不足以构成“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请补充说明上述非经营性往来款尚未归还的原因、截至目前的归还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后续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重点说明是否有明确解决期限、切实可行的回收措施。
【回复】
一、题述非经营性往来款尚未归还的原因
根据香港兴科与鑫隆电子签订的借款合同,200.00万美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13日,100.00万美元到期日2019年10月17日。由于鑫隆电子已于2019年4月18日撤销注册并解散,因此,题述非经营性往来款尚未收回。
二、截止目前的归还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题述非经营性往来款尚未收回。
三、后续拟采取的措施
香港兴科于2019年11月委托香港黄攀陈罗律师行对鑫隆电子提起法律诉讼。由于鑫隆电子已于2019年4月已注销,故香港黄攀陈罗律师行需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恢复注册状态,后再递交诉讼。
由于2020年初爆发新冠疫情,鑫隆电子的恢复注册事项尚未有实质进展,截至目前,鑫隆电子尚未恢复注册。公司后续将继续推进鑫隆电子的恢复注册事项。
四、关于诉讼、仲裁、冻结、子公司破产清算等事项
9.年报显示,SinCo Technologies Pte Ltd CORPORATION SINGAPORE(以下简称sinco公司)在美国加州的联邦法院向全资子公司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提起商标诉讼,截至年报披露日,该诉讼案件审判程序尚在进行中。请详细说明上述诉讼产生的具体原因、截至目前的最近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公司相关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一、诉讼产生的原因
兴科电子曾与sinco公司合作,由兴科电子使用SinCo商标,共同为美国客户提供结构件产品。后根据美国客户需要,美国客户新产品的结构件由兴科电子直接提供。
之后sinco公司以被告通过侵犯sinco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对sinco公司造成了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为由,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称“美国加州联邦法院”)起诉兴科电子等。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案件处于已完成证据开示,尚未进入陪审团庭审阶段。
三、对公司相关生产经营影响的说明
1、截至目前,兴科电子未使用sinco公司在美国注册的案涉商标,相关客户与兴科电子的合作主要是基于兴科电子的产品及研发能力,未因兴科电子使用何种商标而发生重大变化。
2、为了应对上述恶意诉讼,公司在境内、境外均聘请了律师积极应诉。在本案的证据开示阶段,为了证明兴科电子不构成侵权,经公司及兴科电子协调,部分国际客户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3、截至目前,公司及兴科电子生产经营正常,未因该诉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但基于以下情况:
1、根据聘请的境内外律师反馈的意见,由于美国疫情原因,该案后续诉讼进程预计将延期,延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且陪审团裁决结果具有不确性;
2、公司及兴科电子虽然通过跟部分国际重要客户积极沟通,该部分国际客户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该部分国际重要客户基于案件持续的时间及案件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表现出一定的顾虑。
因此,公司及兴科电子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不排除后续与原告和解的可能。
若后续案件发生可能对公司及兴科电子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或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共有7,236.59万元货币资金受限,受限原因为司法冻结、保证金等,请进一步说明司法冻结的货币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
应金额、司法冻结原因、进展、预计解冻时间、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回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7,236.59万元货币资金受限,其中因司法冻结的货币资金为7,114.80万元,司法冻结原因、进展和预计解冻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 | 冻结原因 | 冻结金额(万元) | 目前进展 | 预计解冻时间 |
1 | 典当纠纷案冻结6,633.60万元; 长城证券纠纷案轮候冻结4,224.03万元。 | 6,899.63 | 长城证券纠纷案轮候冻结的4,224.03万元已在2021年3月解冻。 典当纠纷案已二审判决,目前在执行主债务人资产的过程中,暂未涉及对公司的执行。 | 案件执行结束之时,具体解冻时间尚不确定。 |
2 | 与深圳市东鑫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130.78 | 案件正在审理中 | 具体解冻时间尚不确定。 |
3 | 与广东旭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件 | 30.99 | 2021年3月已执行完毕,资金已解冻 | 2021年4月已解冻。 |
4 | 与广东嘉福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 29.40 | 2021年1-2月在庭前已支付全额货款,原告收款后已申请撤诉,冻结资金已经解除。 | 2021年4月已解冻。 |
5 | 与深圳德诚达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件 | 20.00 | 2021年3月已解冻 | 2021年3月已解冻。 |
6 | 员工个人劳动纠纷案件 | 4.00 | 诉讼进行中 | 具体解冻时间尚不确定。 |
合计 | 7,114.80 |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为18,069.70万元,其中非受限资金为10,833.11万元。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截至2021年6月4日,公司累计收到林黎明支付的兴科电子业绩承诺补偿款1亿元。上述货币资金受限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1.年报显示,你公司除在重大诉讼、仲裁表中提及的典当纠纷案已二审判决尚未执行外,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其他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4项,涉及金额合计152.56万元。
(1)请补充说明典当纠纷案件截至目前的具体执行进展情况。
【回复】
2020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2020)浙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
1、2、3、4、5项;2、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6、7项;3、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1、2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4、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1、2项中的债务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5、驳回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执行,根据浙江省高院出具的上述《民事判决书》,杭州中院需先执行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的资产,包括天津乐宝乐尔持有的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天津乐宝乐尔不能清偿部分,公司需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目前,杭州中院正在执行天津乐宝乐尔的资产,暂未涉及到对公司的执行;待对天津乐宝乐尔资产的执行工作完结后,天津乐宝乐尔仍不能清偿完毕债务的,才涉及到对公司的执行。
公司将积极推动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天津乐宝乐尔资产的执
行,尽可能减少公司的赔偿责任。
(2)请补充说明上述4项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具体情况,以及你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原因,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回复】
一、题述4项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诉讼或仲裁类型 | 诉讼标的额或仲裁金额(万元) | 管辖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 基本案情 | 诉讼(仲裁)进展 | 审理结果 |
1 | 深圳市中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金龙机电(淮北) 光电有限公司、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105.21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 已审结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已终本执行。 |
2 | 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4.65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就被告欠付其工程款的问题,将被告诉至法院。 | 已审结 | 一审支持原告诉请,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
3 | 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12.70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就被告欠付其工程款的问题,将被告诉至法院。 | 已审结 | 一审支持原告诉请,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
4 | 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30.00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就被告欠付其工程款的问题,将被告诉至法院。 | 已审结 | 一审支持原告诉请,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
二、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淮北”)成立于2017年3月6日,股权结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龙机电(淮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光电”)持股51%,全鸿精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台湾企业),董
事会成员5人,分别为:况昊(董事长)、陈钦典(兼总经理)、金绍平、金士特、钟俊益。
因经营困难、台湾股东失去联系、董事会长期无法决策等原因,精研淮北处于歇业停产状态。由于精研淮北处于停产状态,无可供直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流动资金,上述4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主要通过执行精研淮北的非流动资金资产来进行。
(一)与深圳市中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执行情况
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本案的被执行人为精研淮北,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深圳市中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已通过执行精研淮北部分设备得到部分清偿,剩余债权的清偿在执行过程中。
(二)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执行进展
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本案的被执行人为精研淮北,截至本回复公告之日,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的清偿在执行过程中。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淮北光电持有精研淮北51%股权,淮北光电对精研淮北的投资认缴款已经全部缴清,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精研淮北,不涉及公司、淮北光电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合计152.56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0.63%,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12%。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已按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精研淮北的资产情况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目前上述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的执行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营业外支出中的未决诉讼支出为4,491.42万元。请补充说明上述未决诉讼的具体明细、支出情况、支出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20年营业外支出中的未决诉讼支出为4,491.42万元,主要系典当纠纷一案产生。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817号《民事判决
书》,公司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1、2项中的债务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乐宝乐尔”)不能清偿部分,向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乐宝乐尔追偿。
公司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主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其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7月15日和2020年8月4日被下发限制消费令,由于公司无法掌握主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故无法判断其偿债能力;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亚房开公司”)被多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有多起生效判决尚未履行,未发现其有偿债能力,公司认为主债务人持有的维多利亚房开公司3,000万股权价值难以变现。基于审慎性原则,经公司财务部测算和会计师审核,主债务人天津乐宝乐尔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1、2项中的债务金额为8,982.84万元(其中当金6,500.00万元;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利息2,405万元;原告律师代理费40万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37.848万元),公司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即4,491.42万元,同步确认营业外支出。
目前,法院正在执行天津乐宝乐尔的资产,暂未涉及对公司的执行。待对天津乐宝乐尔资产的执行工作完结后,天津乐宝乐尔仍不能清偿完毕债务的,才涉及到对公司的执行。因此,具体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尚具有不确定性。
13.年报显示,你公司间接持有51%股权的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森”)经营状态为破产清算。请补充说明华德森的主要经营业务情况、破产清算的原因及进展、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等。
【回复】
一、华德森的主要经营业务情况
华德森成立于2010年3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影像采集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发与应用,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生产。
二、华德森破产清算的原因及进展
华德森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裁定受理(2020)粤03破349号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截至目前,华德森仍处于破产清算的过程中。
三、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公司通过子公司金龙机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龙”)持有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维视”)51%股权,而德维视持有华德森100%股权,因此公司间接持有华德森51%股权。东莞金龙对德维视的投资认缴款已全部缴清。
华德森属于公司非重要经营的下属公司,无重大财产,截至目前,不存在重大债务诉讼。华德森于2016年停止经营,公司已于2016年对华德森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自2016年开始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下属公司深圳市森邦半导体有限公司应收华德森款项15.33万元(账龄3年以上);公司之分公司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收华德森款项
15.07万元(账龄3年以上),合计30.40万元。公司已经对上述两笔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除此之外与华德森无其他债权债务往来。
综上,华德森的破产清算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事项
14.(1)请补充报备各产品类别对应的前五大客户名称,并详细说明相关客户的关联关系、合作年限、销售明细及销售金额、销售回款情况、对应终端客户情况、相关定价的公允性等;以及与2019年相比,各产品类别对应的前五大客户是否发生变化,若是,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请补充报备各产品类别对应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并详细说明相关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合作年限、采购明细及采购金额、支付货款情况、相关定价的公允性等;以及与2019年相比,各产品类别对应的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若是,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补充报备各产品类别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并分析与前五名客户的匹配程度。
【回复】
一、各产品对应的前五大客户名称、相关客户的关联关系、合作年限、销售明细及销售金额、销售回款情况、对应终端客户情况、相关定价的公允性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
客户名称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合作年限 | 销售明细 | 销售金额 | 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 | 截止2021年5月31日销售回款情况 | 终端客户 | 定价政策 | |
马达产品 | 第一名 | 无 | 5-6年 | 马达产品 | 11,125.54 | 2,532.15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二名 | 无 | 4年 | 马达产品 | 4,859.95 | 3,277.64 | 已全部回款 | 游戏手柄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三名 | 无 | 1-2年 | 马达产品 | 3,735.30 | 492.59 | 已回款91.90%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四名 | 无 | 3年 | 马达产品 | 2,802.46 | 283.04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五名 | 无 | 8年 | 马达产品 | 2,801.78 | 323.75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结构件产品 | 第一名 | 无 | 2.5年 | 结构件产品 | 24,189.42 | 9,158.58 | 已全部回款 | 智能手表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二名 | 无 | 1-2年 | 结构件产品 | 14,890.53 | 5,905.57 | 已全部回款 | 智能手表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三名 | 无 | 2.5年 | 结构件产品 | 9,538.35 | 2,065.85 | 已全部回款 | 智能手表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四名 | 无 | 3年 | 结构件产品 | 5,389.11 | 1,902.26 | 已全部回款 | 耳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五名 | 无 | 8年 | 结构件产品 | 4,581.60 | 510.71 | 已全部回款 | 机顶盒厂商 | 市场价格 | |
触控显示模组 | 第一名 | 无 | 1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6,660.15 | 1,981.17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二名 | 无 | 4-5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3,837.49 | 1,691.06 | 已回款99.06%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三名 | 无 | 2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3,495.69 | 406.23 | 已回款98.79%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四名 | 无 | 4.5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3,151.59 | 342.55 | 已全部回款 | 汽车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五名 | 无 | 1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2,746.46 | 648.34 | 已全部回款 | 汽车厂商 | 市场价格 |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19年度 | ||||||||
客户名称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合作年限 | 销售明细 | 销售金额 | 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 | 截止2020年4月30日销售回款情况 | 终端客户 | 定价政策 | |
马达产品 | 第一名 | 无 | 5-6年 | 马达产品 | 7,559.16 | 2,165.74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二名 | 无 | 10年以上 | 马达产品 | 5,321.44 | 1,603.74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三名 | 无 | 5-6年 | 马达产品 | 5,124.72 | 586.89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四名 | 无 | 7年 | 马达产品 | 4,367.44 | 1,250.49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五名 | 无 | 10年以上 | 马达产品 | 4,106.81 | 417.32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结构件产品 | 第一名 | 无 | 1年 | 结构件产品 | 18,119.24 | 4,976.08 | 已回99%货款 | 智能手表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二名 | 无 | 1年 | 结构件产品 | 12,868.87 | 1,251.76 | 已全部回款 | 智能手表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三名 | 无 | 3年 | 结构件产品 | 8,595.30 | 1,967.58 | 已全部回款 | 智能手表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四名 | 无 | 7年 | 结构件产品 | 3,628.30 | 219.87 | 已全部回款 | 机顶盒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五名 | 无 | 2年 | 结构件产品 | 3,456.40 | 1,852.35 | 已全部回款 | 耳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触控显示模组 | 第一名 | 无 | 3-5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6,672.63 | 776.75 | 已全部回款 | 电脑厂商 | 市场价格 |
第二名 | 无 | 5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4,490.85 | 829.56 | 已回96%货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三名 | 无 | 2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3,519.00 | - | 已全部回款 | 手机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四名 | 无 | 2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3,318.31 | 363.78 | 已回89%货款 | 电子书厂商 | 市场价格 | |
第五名 | 无 | 3.5年 | 触控显示模组 | 3,277.95 | 713.71 | 已全部回款 | 汽车厂商 | 市场价格 |
如上表所示:
1、2020年马达业务前五大客户占公司马达业务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19年未发生重大变化。第一名的营业收入占比继续扩大,第
二、四名系新进入前五名,2019年的第二、三名跌出了前五名,主要原因是某国际大客户订单减少;国内某重要客户所需的核心零部件受美国贸易禁令影响手机出货量下降,导致对公司的马达订单下降。
2、2020年触控显示模组业务前五大客户占公司触控显示模组业务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19年未发生重大变化。第一、二、五名系新进入前五名,2019年的第一、三、四名跌出了前五名,主要原因是公司主动调整了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的客户结构和业务模式。
3、2020年结构件业务前五大客户占公司结构件业务营业收入的比例较2019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前五名新进一名客户,主要原因是该客户订单增加;2019年的第三名客户因项目接近尾声,2020年未进入前五名。
二、各产品对应的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关联关系、合作年限、采购明细及采购金额、支付货款情况、相关定价的公允性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
供应商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合作年限 | 采购明细 | 采购金额 | 2020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余额 | 截止2021年5月31日支付货款情况 | 定价政策 | |
马达产品 | 第1名 | 否 | 1.5年 | 振子 | 2,319.29 | 950.48 | 已付款96.20% | 多方询价 |
第2名 | 否 | 4年 | PCB 光栅 | 1,909.52 | 389.55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3名 | 否 | 2年 | 硬板 | 1,266.39 | 157.82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4名 | 否 | 15年以上 | 电刷、整流子/端盖/衬套 | 911.06 | 579.46 | 已付款84.90% | 多方询价 | |
第5名 | 否 | 12年以上 | 软板 | 688.62 | 503.00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结构件产品 | 第1名 | 否 | 3-4年 | FKM 生胶 | 4,582.26 | 380.195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第2名 | 否 | 3年 | 手感油 | 2,758.55 | 1,387.104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3名 | 否 | 2-3年 | 生胶 | 2,229.84 | 503.194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4名 | 否 | 3-4年 | 五金件 | 1,851.72 | 742.455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5名 | 否 | 3年 | 五金件 | 1,807.00 | 979.866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触控显示模组 | 第1名 | 否 | 1.5年 | LCD/IC | 3,998.81 | 预付款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第2名 | 否 | 3.5年 | LCD | 1,949.66 | 预付款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3名 | 否 | 4.5年 | LCD | 1,620.04 | 预付款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4名 | 否 | 3年 | LCD | 1,283.37 | 149.833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5名 | 否 | 1年 | LCD/IC | 641.68 | 预付款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19年度 | |||||||
供应商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合作年限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截止2020年4月30日支付货款 | 定价政策 | |
马达产品 | 第1名 | 无 | 12年以上 | 软板 | 1,727.27 | 1,078.79 | 已付款50.62% | 多方询价 |
第2名 | 无 | 2.5年 | 振子 | 1,132.41 | 1,045.89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产品类别 | 2019年度 | |||||||
供应商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合作年限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2019年12月31日余额 | 截止2020年4月30日支付货款 | 定价政策 | |
第3名 | 无 | 5年 | 磁钢 | 1,026.59 | 421.07 | 已付款79.91% | 多方询价 | |
第4名 | 无 | 4年 | 光栅 | 846.95 | 125.48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5名 | 无 | 15年以上 | 电刷 | 823.25 | 351.54 | 已付款97.88% | 多方询价 | |
结构件产品 | 第1名 | 无 | 4.5年 | 保护套 | 5,479.01 | 345.27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第2名 | 无 | 1.5年 | 生胶 | 4,357.17 | -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3名 | 无 | 3年 | 油墨 | 2,070.09 | 853.46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4名 | 无 | 3年 | 五金件 | 1,265.32 | 508.87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5名 | 无 | 4.5年 | 模具 | 1,201.00 | 396.52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触控显示模组 | 第1名 | 无 | 1.5年 | LED | 2,918.05 | -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第2名 | 无 | 4年 | LCD | 1,827.38 | -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3名 | 无 | 1年 | LCD | 1,642.18 | -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4名 | 无 | 2年 | LCD | 1,291.19 | 106.82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
第5名 | 无 | 2.5年 | 背光源 | 1,062.74 | 321.2 | 已全部付款 | 多方询价 |
如上表所示,2020年,公司马达业务前五大供应商与上年同期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结构件业务和触控显示模组业务前五大供应商分别变化三家,主要原因是:结构件业务订单变化,表带产品销量增加,对应供应商的采购量相应增加;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由于客户结构和业务模式调整,出口进料加工业务减少,受托加工业务增加,对应供应商的采购量相应变化。
三、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查看合同条款,判断控制权转移时点,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按照不同维度执行分析程序,判断销售收入和毛利变动的合理性。
(4)采取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不限于合同订单、货物验收单、出口报关单、装船单、发票、客户回款银行回单等。
(5)检查复核主要客户合同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并对其独立执行函证程序。
(6)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核对至出库单及签收单、报关单及装船单等支持性文件,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对客户工商信息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交易内容、交易规模的合理性。
(8)检查与销售收款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9)了解与采购付款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是否有效,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10)采取抽样方式,检查与采购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不限于合同订单、入库验收单、进口报关单、发票、付款银行回单等。
(11)检查与采购付款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认为金龙机电公司本期销售收款及采购付款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的情形。
(3)请补充报备各产品类别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并分析与前五名客户的匹配程度。
【回复】
公司各产品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与前五名客户的匹配情况如下:
2020年末马达业务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 | 2020年马达业务前五名客户 |
第1名 | 第二名 |
第2名 | 第一名 |
第3名 | N/A |
第4名 | N/A |
第5名 | 第四名 |
2020年末结构件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 | 2020年结构件业务前五名客户 |
第1名 | 第一名 |
第2名 | 第二名 |
第3名 | 第三名 |
第4名 | 第四名 |
第5名 | N/A |
2020年末触控显示模组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 | 2020年触控显示模组业务前五名客户 |
第1名 | 第二名 |
第2名 | 第一名 |
第3名 | 第三名 |
第4名 | N/A |
第5名 | N/A |
为了更好匹配2020年收入和应收账款情况,以上应收账款的排名考虑了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如上表所示,马达业务第一、二、四名客户均在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结构件业务第一、二、三、四名客户均在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触控显示模组业务第一、二、三名客户均在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中,匹配度较高,其他未一一匹配的客户主要是受到客户订货周期和公司对客户的账期影响所致。
15.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与关联方广东金龙东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生
918.27万元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内容为固定资产。请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对应的具体经济业务情况、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以及你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与广东金龙东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东创”)发生交易对应的具体经济业务、交易的必要性、交易的定价政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主体 | 交易类型 | 交易内容 | 交易金额 (万元) | 交易的必要性 | 定价政策 |
金龙机电(淮北)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磁路组装、磁环组装、弹簧焊接、振子焊接、点助焊剂机等产品 | 674.59 | 生产所需 | 多方询价确定 |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采购商品 | 其他专用设备*固定件/塑料制/保护件/塑料制品、搬运设备*货架等 | 243.67 | 生产所需 | 多方询价确定 |
合计 | 918.27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金龙东创为公司参股29%的深圳市联合东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东创”)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目前,公司除通过联合东创间接持有金龙东创29%股权外,未向联合东创、金龙东创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并未参与其日常经营,且公司及子公司与金龙东创交易的价格经多方询价确定。因此,公司认为与金龙东创的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关联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联营企业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由于金龙东创为公司参股公司联合东创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鉴于此,公司在年报财务报告部分,将金龙东创作为关联方进行了披露,并将与其发生的交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与金龙东创发生的交易因生产所需产生,有其必要性,交易定价经多方询价确定,交易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且按照规定在年报相应章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取得并核查联合东创及其子公司的相关工商资料。
(2)取得并核查公司与联合东创及其子公司交易相关的依据文件,包括不
限于:合同、订单、资产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发票、付款银行回单等。
(3)联合东创及其子公司发函询问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不限与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往来余额等。
(4)检查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的审批流程及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披露。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联合东创及其子公司广东金龙东创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确认及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6.年报显示,你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503.56万元,同比增长78.28%;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577.55万元,同比增长80.16%。请补充说明上述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核算明细、对应经济业务实质,并进一步分析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20年和2019年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对应的业务内容 | 2020年 | 占营业收入比 | 2019年 | 占营业收入比 | 金额同比增长 |
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 餐饮、食宿、差旅等 | 503.56 | 0.29% | 282.46 | 0.16% | 78.28% |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 餐饮、食宿、差旅等 | 577.55 | 0.33% | 320.56 | 0.19% | 80.16% |
合计 | 1081.11 | 0.62% | 603.02 | 0.35% | 79.28% |
2020年业务招待费为1,081.11万元,同比增长79.28%,主要原因是:2020年,公司主动调整销售模式,进行全链条客户营销,由以往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沟通的模式,调整成销售、研发、项目、品质等部门共同与客户沟通的模式,以全方位高效满足客户需求。此外,公司增加了高层对客户拜访的频率。
17.我部关注到,你公司2020年末在职员工人数为5,635人,较2019年末减少1,810人,下降24.6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员工人数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
公司2020年末在职员工为5,635人,比2019年末的7,445人减少1,810人,
主要是由于统计口径差异所致,即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19年末在职员工人数包含了劳务派遣员工,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2020年末在职员工人数未包含劳务派遣员工所致。
在聘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直接签订合同,不与劳务派遣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自2020年起,公司不再将劳务派遣员工纳入“在职员工人数”的统计范围。
2019年、2020年按在职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口径分类统计员工人数的具体对比如下:
单位:人
年份 | 在职员工数量 | 劳务派遣员工数量 | 合计 |
2019年 | 5,691 | 1,754 | 7,445 |
2020年 | 5,635 | 3,493 | 9,128 |
根据上述数据显示,剔除掉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后,2020年末在职员工数量与2019年末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而2020年末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比2019年末增加1,739人,主要是由于:2020年四季度业务量同比有较大增长,相应增加劳务派遣员工所致。
综上,2020年末在职员工数量与2019年末相比下降,主要是统计口径差异所致,按相同口径,在职员工数量未发生重大变化;而2020年末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同比增加,主要是根据业务量进行的相应调整,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8.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支付劳务外包报酬13,692.62万元,请补充说明劳务外包的具体业务情况、外包对象及关联关系、相关定价公允性等。
【回复】
公司劳务外包业务主要是聘用劳务派遣员工,聘用范围主要是生产一线的员工,合作的外包对象主要是劳务派遣公司。
2020年,公司与主要的劳务派遣公司(前10名)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 派遣公司名称 | 2020年劳务派遣费用(万元) | 交易内容 | 与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 |
1 | 惠州市优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2,775.33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2 | 恩施州利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1,625.64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3 | 东莞市艾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1,321.34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4 | 江西省超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1,112.27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5 | 东莞市颜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895.10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6 | 东莞市大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872.39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7 | 随州市三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522.44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8 | 东莞市粤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373.31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9 | 东莞市商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325.30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10 | 深圳市天地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323.94 | 提供一线生产员工的人力服务 | 无 |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均无关联关系,派遣员工的定价参考公司自主招工价格、市场价格等多因素,且经多方比价后最终确定。
19.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表显示,你公司2020年实现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500.79万元,债务重组损益177.78万元,投资收益1,112.65万元,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207.63万元。请补充说明上述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对应经济业务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请会计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2020年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为-2,500.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处置资产类别 | 处置资产名称 | 处置收益 |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 上海市浦东新区罗山路4088 | 1,453.24 |
弄10号的房产 | ||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 淮北市烈山开发区1#厂房、2#厂房、4#仓库、3#仓库以及附属在此幢建筑物(含装修)及土地上的设施 | -2,544.07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
其他固定资产处置 | 固定资产 | -486.26 |
报废损益 | 固定资产 | -923.70 |
合计 | -2,500.79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公司2020年债务重组损益为177.7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 核销前账龄情况 | 债务原值 | 债务重组损益 |
工程款 | 2年以上 | 7.73 | 7.73 |
货款 | 1年以内 | 12.09 | 2.19 |
1-2年 | 10.26 | 10.26 | |
2年以上 | 300.06 | 157.43 | |
运输费用 | 3年以上 | 0.18 | 0.18 |
合计 | 330.32 | 177.78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公司2020年投资收益为1,112.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收益内容 | 对应经济业务 | 本期确认投资收益金额 |
利息 | 大额定存利息 | 1,387.50 |
管理费 | 私募基金管理费 | -280.00 |
短期理财 | 银行短期理财 | 5.15 |
合计 | 1,112.65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公司2020年确认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207.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形成原因 | |
营业外收入 | 预计负债转回 | 1,728.84 | 长城证券纠纷案调解冲回预计负债 |
赔偿金收入 | 30.17 | 供应商品质扣款 | |
27.98 | 客户订单取消赔偿 | ||
其他 | 21.00 | 长期挂账核销 | |
171.69 | 其他小额赔偿款 | ||
小计 | 1,979.68 | ||
营业外 | 对外捐赠 | 7.80 | 希望工程捐款等 |
支出 | 合同违约成本 | 227.44 | 合同违约金,其他赔偿违约金 |
补办房产证费用 | 803.93 | 广东区域土地房产证补办费用 | |
未决诉讼支出 | 4,491.42 | 违规担保诉讼终审结案确认预计负债 | |
其他 | 141.52 | 劳务纠纷预计赔偿 | |
285.20 | 长期往来挂账核销 | ||
136.33 | 流动资产报废 | ||
93.67 | 其他非经营性小额支出 | ||
小计 | 6,187.31 | ||
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净额 | -4,207.63 |
注:本表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相关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以上业务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非经常损益范围,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以上非经常性损益的经济业务实质进行充分了解,确定相关的账务处理,各项业务实质内容与入账的会计科目匹配。
六、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检查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相关入账依据文件,包括不限于合同协议、相关测算表、相关银行水单等;
(2)根据获取的资料,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检查与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20.年报显示,你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账面价值65.45万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65.45万元,本期购入7,131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31万元,本期出售3,693万元,期末账面价值3,441.31万元。
(1)请补充说明期初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具体明细情况,以及本期对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报备相关交易性金融资产合同。
【回复】
一、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账面价值65.45万元,主要是公司的下属公司深圳市森邦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邦半导体”)与银行签订协议可随时购买和赎回的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期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森邦半导体为深圳市德维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维视”)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受理(2021)粤03破70号德维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德维视后,公司不再控制德维视,从而不再控制德维视的控股子公司森邦半导体。2020年末,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森邦半导体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2)请补充说明本次购入及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情况,是否存在损失本金、计提减值准备的可能,以及你公司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回复】
公司2020年度购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 购买金额 | 赎回金额 | 年末金额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7,131.00 | 3,693.00 | 3,438.00 | 3.31 |
合计 | 7,131.00 | 3,693.00 | 3,438.00 | 3.31 |
产品名称 | 期初金额 | 本期计提减值金额 |
非凡资产管理增增日上收益递增理财产品尊享款 | 60.00 | 60.00 |
非凡资产管理天溢金对公机构B款 | 5.00 | 5.00 |
小计 | 65.00 | 65.00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0.45 | 0.45 |
合计 | 65.45 | 65.45 |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是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低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更好的投资收益。上述理财产品属于R1风险(低风险)评级产品,公司可随时赎回,不存在损失本金的重大风险,因而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制定有《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该制度对于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批准程序以及实施、管理等进行了有效规范。
21.我部关注到,你公司5月13日披露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未获审议通过,原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7.5亿元。请补充说明相关股东的反对理由,你公司上述议案未获通过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子公司融资受限、流动性紧张等,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有效解决措施。
【回复】
一、相关股东的反对理由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9,519,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0.7410%;反对161,273,1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9.2590%;弃权0股。因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因此该议案审议未获通过。
2020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会前十大股东中,对题述议案投反对票的股东分别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反对票数分别为132,426,713股、28,825,000股,合计反对票数为161,251,713股,占题述议案反对总票数161,273,113股的99.9867%。
就金龙集团、金美欧对题述议案反对的理由,公司分别函致了金龙集团、金美欧,其回复分别如下:
金龙集团及管理人回复:
“我司对金龙机电并无控制权,对于金龙机电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仅能通过上市公司有限的公告信息进行了解。2020年度股东大会所表决的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7.5亿元担保额度的议案,涉及金额巨大,在我司对金龙机电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行为无法监督和确保规范的情况下,如允许金龙机电为其子公司提供巨额担保,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我司基于审慎考虑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金美欧反对的理由:
“本人对于金龙机电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并不了解。2020年度股东大会所表决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7.5亿元担保额度的方案,涉及金额巨大,在本人对金龙机电及其子公司经营行为无法监督和规范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金龙机电为其子公司提供巨额担保,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本人基于审慎考虑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
二、议案审议未获通过对子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1、议案审议未获通过对子公司的影响
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融资效率,公司拟为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是否使用融资额度、以及使用多少额度,主要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决定。
实际申请融资额度时,融资机构或要求上市公司、子公司互相担保、或相应价值的土地、房产等进行抵押担保等,具体以融资机构批复为准。
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需要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进行预计,主要是为了在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时,金融机构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相应的授权额度和范围,直接启用担保额度,以提高融资效率。
截至目前,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量及新增融资授信未涉及上市公司需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况。
此外,2021年5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温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浙03民初256号],温州中院就公司与林黎明签署的与兴科电子业绩承诺补偿纠纷案件相关的《调解协议》予以了确认。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林黎明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人民币1亿元,该等款项的到账可以有效补充公司及子公司整体的流动资金。若后续林黎明能继续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剩余业绩承诺补偿款,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及子公司整体的流动资金。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题述议案审议未获通过,并未直接导致子公司发生融资受到重大限制以及流动性资金紧张的情形。
2、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若后续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展期或新的额度授信,金融机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相关担保额度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时,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将相关担保议案按照规定重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积极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争取采用子公司相互提供信用担保、追加子公司资产抵押等增信措施等,替代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增信措施;
(3)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同时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回收,提高公司整体流动性。
22.我部关注到,你公司于4月26日披露《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额度的公告》,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基金、期货等。
(1)请补充你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投资方式,如委托他人进行风险投资、公司直接进行风险投资等;若为公司直接进行股票交易等风险投资,请进一步说明公司风险投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方案等。
(2)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主业未有明显增长的情况下,拟进一步开展股票交易等风险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你公司是否采取了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回复】
(1)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更好的投资收益,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风险投资,在上述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鉴于进行风险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波动风险、金融监管政策调整的风险、收益回报率不可预期风险、流动性风险、项目本身的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收益、本金的收回以及公司的业绩,因此,公司制定了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制度规定: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参与制定和实施风险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风险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等,通过制度来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和审批程序;
2)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性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配置投资产品期限。
(3)本次风险投资仅为额度预计,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尚未使用上述风险投资额度,公司将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情况审慎决定是否使用该等额度。
23.年报显示,你公司2020年底审议通过相关投资议案,拟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东莞市塘厦镇约81亩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从事微型马达、硅塑胶结构件、触控显示模组等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补充说明上述投资事项截至目前的具体进展情况。
【回复】
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的公告》、《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司拟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东莞市塘厦镇约81亩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从事微型马达、硅塑胶结构件、触控显示模组等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项目投资、实施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最终能否竞得、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上述投资事项已经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上述土地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工作尚未开始。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