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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Wahlap Technology Co.,Ltd.(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二横路28号(1-8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二〇二一年六月

特别提示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锁定期为12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86,800,000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8,519,044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3、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国政府为遏制疫情采取了有力措施,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本次疫情对中国经济将造成阶段性的影响,尤其对零售、消费类行业造成较大阶段性影响。公司游乐场运营服务和国内游乐场客户在本次疫情中暂停营业以避免疫情扩散。

新冠疫情对公司业务具体影响如下:一方面,公司复工进度延后或不能完全复工,影响了下游游乐场运营商的订单数量,短期内公司游戏游艺设备订单缩减或延后,新品开发和导入市场的时间也会随之延迟。另一方面,公司游乐场和国内运营商客户受疫情影响延后开业,对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项目

1-6

2020

1-9

2020

年度
金额同比
金额同比
金额同比

营业收入 10,654.84 -40.35% 23,714.15 -24.84% 42,494.77 -14.7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利润

118.74 -93.52% 2,137.99 -30.97% 4,605.83 -22.94%

2020

项目

1-6

2020

1-9

2020

年度
金额同比
金额同比
金额同比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961.75 -47.22% 2,905.11 -8.05% 5,057.67 -15.90%注:2020年1-9月数据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阅,2020年1-6月和2020年度数据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主要集中在2020年2月至4月,主要为暂时性和阶段性影响。随着国内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公司业务逐步恢复,下游市场环境、外部环境未发生明显不利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已逐步恢复正常。受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国内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厂商大部分缺乏研发能力,产品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技术复杂度相对较低的常规产品,产品同质化竞争较为严重,主要定位于中低端市场。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技术积累,成为国内少数掌握了自有知识产权并具有了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尤其在国内中高端市场,公司产品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但不排除未来部分中低端市场的竞争对手通过优胜劣汰,进入中高端市场,尤其在《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出台后,如外资厂商在中国大陆建厂,将进一步加大市场竞争压力。中高端市场的竞争程度可能加剧,若公司未能继续提升和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业绩的主要来源为游戏游艺设备设计、研发、制造、销售、运营,行业的下游主要涉及游乐场、主题乐园等。游戏游艺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和商业地产业态升级、商业地产新开业商业综合体数量等因素有较大关联性。如果未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商业地产不景气,居民在文化娱乐方面的消费将减少,会导致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减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存在波动的风险。

(四)产业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游戏游艺产业发展的政

策,包括《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文化部关于推动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文市发[2016]26号)》、《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等,为商用游戏游艺设备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如果未来游戏游艺设备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但公司未能及时调整并充分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税收政策变化风险

2016年,公司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已通过2019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并已获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2019年至2022年仍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来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则公司将不能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

(六)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外销及境外原材料采购主要以美元、港元、日元等报价和结算,公司在报价时已考虑汇率的可能波动。报告期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632.17万元、-188.61万元、594.80万元。汇率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等众多因素影响,若未来人民币对外币汇率短期内波动较大,公司存在汇兑损失的风险。

(七)存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831.92万元、18,030.81万元、14,700.3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7.59%、45.54%、30.53%,公司存货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订单制定销售预测,生产部门根据市场预测及客户订单情况,以及结合已有库存数量制定出可行的生产计划。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不存在大幅跌价的情况,如果未来公司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出现重大偏差,备货产品市场需求下降或市场价格大幅下降,将导致

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减少,存货跌价风险提高,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0,080.55万元、11,986.31万元、25,481.0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30%、30.27%、52.92%。公司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较大。虽然公司客户主要为万达宝贝王、恒大乐园、大玩家、星际传奇、风云再起、永旺幻想等国内知名游乐场所和主题乐园,且公司对应收账款已建立较为严格的考核管理制度,但如果未来客户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排除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公司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拥有146项国内注册商标权、118项专利权、123项软件著作权,公司产品具有较高市场竞争力。如果未来其他公司仿冒公司品牌,公司将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实际控制人的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间接控制的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62.18%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间接控制的方式合

计控制发行人46.63%的股份。虽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事、管理等各方面重大经营决策施加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十一)房产租赁瑕疵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华立科技及其子公司租赁房产共计17处。租赁房产中6处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承租物业所涉建筑均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

核发的建设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关于建筑物可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等证明文件;且该6处租赁物业的出租方均已提供租赁房屋建筑物的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物的建设规划用途未违反土地使用权证用途;租赁房产用地中有2处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所涉集体经济组织均已出具《同意转租证明》,但出租方未能就所涉出租事宜提供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相关文件;租赁房产中有2项房屋租赁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公司若因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而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因物业产权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相关物业而导致租赁房产非正常终止、无法续约、搬迁而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则可能对华立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投向终端业务拓展项目、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营销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符,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升产生重大积极影响。虽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有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但在项目建设及开发过程中,面临着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人才缺乏以及市场变化等诸多风险,任何一项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

(十三)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滞后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会给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员工数量带来较快的增长,分支机构也会相应增加,规模的扩张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项目组织、人力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资金筹措以及运作能力等方面均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体制、人才建设以及配套措施无法支持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3.34%、

17.60%、12.80%,通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将在短

期内大幅增长。若公司经营业绩不能同步增长,股票发行当年及其后一段时间内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在短期内对公司盈利产生显著贡献,短期内净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从而引发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十五)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2,820.71万元、48,667.45万元、41,701.03万元,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06.79万元、6,013.63万元、5,057.67万元。公司未来的成长受宏观经济、行业前景、竞争状态、行业地位、客户结构、业务模式、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营销能力等因素综合影响。如果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从而无法实现预期的成长性。

(十六)创业板股票风险

由于股票的价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还会受到利率、汇率、宏观经济、通货膨胀和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并与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股票市场存在着多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股票时面临可能因股价波动而带来的投资风险。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十七)外购IP套件生产产品销售占比较高且外购IP套件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设备销售可分为自有IP研发产品、外购IP套件生产产品和非自主研发产品,其中涉及外购IP套件生产产品收入占比较高,2018至2020年分别为73.45%、79.49%和80.01%。2018至2020年,公司采购套件金额占采购的比重分别为39.19%、45.37%和31.85%。公司套件采购的主要供应商为IGS、SEGA、BANDAI NAMCO、NPG LTD.等国际文化娱乐巨头,集中度较高。2018至2020年公司向前五大套件供应商采购套件金额占套件采购总金额比例分别为

91.40%、94.17%和95.43%。

由于套件采购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如果公司的主要套件供应商经营状况发生变动,或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IP

套件,可能影响外购IP套件生产产品的正常生产和交付进度,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3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华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华立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华立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82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华立科技”,股票代码为“301011”,本次公开发行21,700,000股股票,其中18,519,044股将于2021年6月17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6月17日

(三)股票简称:华立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0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6,8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1,7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519,04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8,280,95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2,170,000股,锁定12个月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010,95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华立国际 3,822.00 44.03 2024年6月17日阳优科技 506.00 5.83 2022年6月17日

盛讯达 402.00 4.63 2022年6月17日致远投资 285.00 3.28 2022年6月17日鈊象电子 253.00 2.91 2022年6月17日

苏本立 226.00 2.60 2024年6月17日

陈应洪 200.00 2.30 2022年6月17日粤科新鹤 155.00 1.79 2022年6月17日

周斌 134.90 1.55 2022年6月17日

郭开容 126.50 1.46 2022年6月17日中信证券 100.00 1.15 2022年6月17日创钰铭恒 100.00 1.15 2022年6月17日

蔡颖 80.00 0.92 2022年6月17日

谭玉凤 57.60 0.66 2022年6月17日

苏伟青 30.00 0.35 2022年6月17日

李珍 14.00 0.16 2022年6月17日

朱云杰 10.00 0.12 2022年6月17日

刘柳英 2.00 0.02 2022年6月17日

张明 1.50 0.02 2022年6月17日

王军胜 1.50 0.02 2022年6月17日

刘宏程 1.50 0.02 2022年6月17日

张霞 1.50 0.02 2022年6月17日

6,510.00 75.00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小计

217.00 2.50 2022年6月17日

217.00 2.50首次公开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01.0956 1.16 2021年12月17日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907.9544 10.46 2021年6月17日

项目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

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943.95 10.88 2021年6月17日

1,953.00 22.50

小计
合计

8,680.00 100.00注: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

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1月30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5月1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31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

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68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6,510.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170万股。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两者较低者分别为5,976.91万元和4,605.83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zhou Wahlap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5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 苏本立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莲运二横路28号(1-8层)

经营范围

娱乐设备出租服务

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

;

软件开发

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音响设备制造;电子产品批发;数字动漫制作;机械设备租赁;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游戏软件设计制作;

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

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软件批发;软件服务;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游艺娱乐用品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策划创意服务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运营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网址 www.wahlap.com电话号码 020-39226222传真号码 020-39226333电子邮箱 wahlap@wahlap.com董事会秘书 蔡颖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序号姓名
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 苏本立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任期:

高管任期:

2019.10.12-2022.10.11

226.00

通过苏氏创游间接持有2,277.07万股

2,503.07 38.45 无

Toshihiro

董事 2019.9.27-2022.9.26 -

通过华立国际间接持

Ota882.40

万股

882.40 13.55 无

3 苏永益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任期:

2019.9.27-2022.9.26

高管任期:

-通过阳优科技间接持有455.40万股

455.40 7.00 无

4 刘柳英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任期:

2019.10.12-2022.10.11
2019.9.27-2022.9.26

高管任期:

2.00

通过致远投资间接持有103.00万股

105.00 1.61 无

5 杜燕珊

监事会

2019.10.12-2022.10.11

主席

2019.9.27-2022.9.26 -

通过致远投资间接持

5.00

万股

5.00 0.08 无

6 刘宏程

职工代表监

2019.9.27-2022.9.26 1.50

通过致远投资间接持

万股

11.50 0.18 无

7 张明 监事 2019.9.27-2022.9.26 1.50

通过致远投资间接持

万股

21.50 0.33 无

8 蔡颖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9.10.12-2022.9.26 80.00 - 80.00 1.23 无9 张俊生 独立董事 2019.9.27-2022.9.26 - - - - 无10 王立新 独立董事 2019.9.27-2022.9.26 - - - - 无

Aoshima

Mitsuo

副总经理 2019.10.12-2022.10.11 - - - - 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华立国际持有公司3,822.0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44.0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华立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Hong Kong Wahla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公司编号 1473887成立日期 2010-6-28已发行股份总数 7,400万普通股已缴或视作已缴的总款额

8,354.25万港元注册办事处地址

Rooms 1001-1003, 10/F, Wing On Kowloon Centre, 345 Nathan Road, Kowloon, Hong Kong

主营业务 投资控股主营业务与发行主营业务的关系

除持有华立科技股权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华立国际的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
持有股数(万股)出资比例(

%

1 苏氏创游 5,091.54 68.802 Ota Toshihiro 1,708.46 23.093 苏文博 400.00 5.414 苏伟敬 200.00 2.70

)合计

7,400.00 100.00

华立国际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合计项

2020

总资产7,836.91净资产 7,471.39

年末项

2020

净利润 -80.42注:2020年度数据经港骏会计师行有限公司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苏本立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苏本立通过直接、间接控制的方

式合计控制发行人62.18%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苏本立通过直接、间接控制的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46.63%的股份。

苏本立:男,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为HK11****,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1965年11月出生,住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塘****,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效率,经第一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订并实施了《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通过向致远投资增资,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致远投资持有公司285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

3.28%,其基本情况如下:

广州致远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
成立日期

2015-05-19

广州市南沙区成汇街3号1401房自编号之一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杜燕珊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

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为1.96元/股,一次性授予,未设置限售期,激励对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当时任职

1 刘柳英 201.88 36.14 103.00 董事、副总经理2 张明 39.20 7.02 20.00 产品总监3 张霞 39.20 7.02 20.00 监事4 王军胜 39.20 7.02 20.00 国外销售总监5 苏永安 39.20 7.02 20.00 后勤经理6 冯志标 21.56 3.86 11.00 采购部经理7 刘宏程 19.60 3.51 10.00 生产总监8 李珍 11.76 2.11 6.00 财务部副经理9 朱云杰 11.76 2.11 6.00 国内销售部高级经理10 高世康 11.76 2.11 6.00 产品部高级经理11 关献友 11.76 2.11 6.00 机械部经理12 林冬尽 11.76 2.11 6.00 行政专员13 杜燕珊 9.80 1.75 5.00 监事14 李健 7.84 1.40 4.00 产品部副经理15 潘玉琼 7.84 1.40 4.00 市场部项目主管16 李莉娴 7.84 1.40 4.00 人力资源部副经理17 李向东 5.88 1.05 3.00 国内业务员18 郭丽萍 5.88 1.05 3.00 国外销售部副经理

陈璐

5.88 1.05 3.00国外销售部主管20 林智 5.88 1.05 3.00 业务主管21 李福泉 5.88 1.05 3.00 机械部副经理22 梁锦荣 5.88 1.05 3.00 国内业务员23 陈炳柱 5.88 1.05 3.00 国内业务员24 曹春胜 5.88 1.05 3.00 研发部项目经理

序号姓名
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当时任职

25 谢洁雯 5.88 1.05 3.00 出纳主管26 何土生 5.88 1.05 3.00 监事27 曾智安 3.92 0.70 2.00 项目部研发经理28 杨渝鹏 3.92 0.70 2.00 客服部副经理

558.60 100.00 285.00

(三)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安排

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所持股份均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限售,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51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1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合计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限售期限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1 华立国际 3,822.00 58.71 3,822.00 44.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 阳优科技 506.00 7.77 506.00 5.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3 盛讯达 402.00 6.18 402.00 4.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4 致远投资 285.00 4.38 285.00 3.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5 鈊象电子 253.00 3.89 253.00 2.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6 苏本立 226.00 3.47 226.00 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7 陈应洪 200.00 3.07 200.00 2.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8 粤科新鹤 155.00 2.38 155.00 1.7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9 周斌 134.90 2.07 134.90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限售期限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

10 郭开容 126.50 1.94 126.50 1.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1 中信证券 100.00 1.54 100.00 1.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2 创钰铭恒 100.00 1.54 100.00 1.1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3 蔡颖 80.00 1.23 80.00 0.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4 谭玉凤 57.60 0.88 57.60 0.6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5 苏伟青 30.00 0.46 30.00 0.3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6 李珍 14.00 0.22 14.00 0.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7 朱云杰 10.00 0.15 10.00 0.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8 刘柳英 2.00 0.03 2.0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9 张明 1.50 0.02 1.5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0 王军胜 1.50 0.02 1.5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1 刘宏程 1.50 0.02 1.5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22 张霞 1.50 0.02 1.50 0.0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217.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4 网下发行限售股 - - 101.0956 1.16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6

个月

小计

6,510.00 100.00 6,828.0956 78.66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907.9544 10.46 无

网上发行流通股 - - 943.95 10.88 无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1,851.9044 21.34

小计
合计

6,510.00 100.00 8,680.00 100.00注1: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6,068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 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822.00 44.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广州阳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506.00 5.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3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2.00 4.63

自上市之日起锁

个月

广州致远一号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85.00 3.2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鈊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53.00 2.9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苏本立 226.00 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

36

个月

富诚海富资管-海通证券-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17.0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8 陈应洪 200.00 2.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9 广东粤科新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5.00 1.79

自上市之日起锁

个月

10 周斌 134.90 1.55

自上市之日起锁

个月

合计

6,200.90 71.42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高管和核心员工通过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为3,081.40万元,配售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10%,即217.00万股,限售期为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富诚海富通华立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 SQN107管理人名称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 2021年4月30日成立日期 2021年4月29日募资规模 5,340万元实际支配主体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姓名
职务是否为董监高缴款金额(万元)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1 苏本立 董事长兼总经理 是 1000 18.7266%2 刘柳英 董事副总经理 是 320 5.9925%3 周劲茹 品牌公关部总监 否 170 3.1835%4 林智 国内销售副总监 否 100 1.8727%

梁锦荣 销售经理 否100 1.8727%6 彭福 广州区域营运经理 否 150 2.8090%7 张志东 番禺区域营运经理 否 130 2.4345%8 马智勇 东莞区域营运经理 否 200 3.7453%9 陈显钓 营运总监 否 310 5.8052%10 袁天龙 市场部总监 否 160 2.9963%11 朱云杰 国内销售总监 否 100 1.8727%12 刘宏程 生产总监 是 100 1.8727%13 冯志标 设备工程部经理 否 100 1.8727%14 蔡颖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是 500 9.3633%15 李莉娴 人事部高级经理 否 100 1.8727%16 李珍 财务部高级经理 否 100 1.8727%17 张霞 行政总监 否 100 1.8727%18 苏永安 综合管理部经理 否 800 14.9813%19 苏永坚 采购部高级经理 否 800 14.9813%

5,340 100.000%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 人民币14.20元/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发行市盈率

26.76

倍(以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1.81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

认购情况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17.00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

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08.5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99.65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1.67%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53.35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8.33%。根据《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2,134.7235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390.6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09.05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43.95万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48.33%。回拨机制启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40578592%,申购倍数为7,113.45866

根据《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425,24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4,256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0,090,500

股,

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4,256股,包销金额为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07%。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569.79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0000370

110

号《验资报告》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总额:

4,244.21

万元(不含增值税)

承销保荐费用:2,180.24万元(不含增值税)审计及验资费用:632.08万元(不含增值税)律师费用:8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89.62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42.28万元(不含增值税)每股发行费用:

1.96

股(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

数)

(注:如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募集资金净额 26,569.79万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按

2020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0.53

元(根据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华兴审字[2021]2000037004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已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1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华兴专字[2021]20000370103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1年1-3月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中详细披露,2021年1-6月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安支行 120907980710848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734174525854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3602024329201753645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650974535760

公司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供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1年5月2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

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

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雷浩、赵鹏

联系人:雷浩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雷浩、赵鹏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雷浩: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1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杭电股份IPO、江河集团IPO、奥翔药业IPO、万马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债、杭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威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瑞康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三花智控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鹏: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政治经济学硕士。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鹏辉能源,立昂技术,雅仕物流、嘉泽新能等IPO、华菱星马再融资;负责或参与巴安水务IPO、山鹰纸业再融资、华信国际重大资产重组、鹏辉能源可转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51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2,1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苏本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本力、

苏文博先生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苏本立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苏本立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苏本力、苏文博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华立国际及其股东Ota Toshihiro、苏伟敬先生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国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

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

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国际之股东、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Ota Toshihiro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国际之股东苏伟敬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阳优科技及其股东苏漫丽女士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阳优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一、二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

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

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阳优科技股东苏漫丽女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盛讯达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盛讯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

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直接或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永益、刘柳英、蔡颖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的苏永益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的刘柳英女士和持有公司股份、担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蔡颖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

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6、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直接或间接持股监事刘宏程先生、张明先生和杜燕珊女士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股监事刘宏程先生、张明先生和杜燕珊女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致远投资、鈊象电子、粤科新鹤、中信证

券、创钰铭恒、陈应洪、周斌、郭开容、谭玉凤、苏伟青、李珍、朱云杰、王军胜、张霞承诺公司其他机构股东致远投资、鈊象电子、粤科新鹤、中信证券、创钰铭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其他个人股东陈应洪、周斌、郭开容、谭玉凤、苏伟青、李珍、朱云杰、王军胜、张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证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

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时股份公司股本的1%。如果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应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回购股份义务,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

股份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股本的5%。

(2)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

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

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股票交易相

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30%。如果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增持义务,连续12个月内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100%。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本立应促使并确保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履行《预案》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

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

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津贴的20%。如果增持完成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及《预案》启动条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预案》内容履行增持义务,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80%。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公司采取回购股份、实施审议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全部投赞成票。

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用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应当扣减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等额于控股股东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等额于相关当事人应用于履行增持公司股票义务之资金总额。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已了解并知悉《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

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五、承诺事项(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五、承诺事项(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五、承诺事项(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针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做如下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公司承诺按照《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华立国际承诺

发行人针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做如下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

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本立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本立针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做如下承诺:

“1、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

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迅速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大幅上升,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加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加强成本控制

公司将积极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通过规模化批量采购以及供应商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同时完善公司组织架构,改善业务流程,减少冗员,提高员工工作效率。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终端业务拓展项目、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营销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围绕现有主营业务进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产品都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将会持续上升,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水平将会大幅提升,对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产生积极的影响。此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研发能力和营销能力将大幅度增强。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

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发展后劲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战略,将建立人尽其才的管理机制,具有前瞻性地完善和优化组织架构以保证适应研发提升、经营扩张、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管理需求,完善和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保证公司高质量的扩张。

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4)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2、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护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公司对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本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稳妥实施募投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终端业务拓展项目”、“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营销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实现预期效益。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3)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完善了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确定了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制定了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健全了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本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4)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事项作出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事宜,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相关措施及本人的承诺与相关规定不符的,本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

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二、股利分配政策情况”。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内部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发行人的内部规定和

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相关规定,公司出具承诺如下: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承诺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5、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国际及实际控制人苏本立先生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除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外,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和/或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相似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承诺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除发行人、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以及承诺人已向发行人书面披露的企业

外,承诺人目前并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其他企业,也未对其他任何企业施加任

何重大影响;

3、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子公司、合作或联营企

业和/或下属企业将不会采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

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业务或与发行人业务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则承诺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并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承诺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人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5、若发生承诺人或承诺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

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

法申请强制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2、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本立先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不再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华立国际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承诺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承诺

人或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承诺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保证

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该等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不正当利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非控股股东但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时适用)地位的,承诺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承诺人承诺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

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承诺人不再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且不再直接或间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之日;或(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3、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苏本立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与保证: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内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国家主管部门追索、处罚,或牵涉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由此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产受损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清偿责任,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4、关于租赁物业存在瑕疵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本立针对发行人物业租赁瑕疵做出如下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发行上市之前所承租物业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承租物业未取得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文件、承租物业未办理取得房产证、承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或承受损失,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出租方补偿的情形下,其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罚款、费用,确保不会因此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明确如未能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承诺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香港华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本企业”)作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为明确如未能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承诺如本企业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

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3)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苏本立(以下称“本人”)作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为明确如未能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承诺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

的约束措施为明确如未能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承诺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

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5)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明确如未能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公开承诺情形下的约束措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承诺如本人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6、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的承诺

承诺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正在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现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2、发行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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