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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1-05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

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人调增为11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 6人调增为7人;独立董事人数由3人调增为4人。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已于2020年8月18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12日实施完毕,公司股本增至276,004,251股,另因公司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以及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的需要,公司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做相应修订(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事宜,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治理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董事会组成人数、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事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所需相关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15日

附件: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58.3880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600.4251万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5,583,880股,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6,004,251股,均为普通股。
3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2.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交易; 3.深证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2.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交易; 3.深证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三)公司重大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三)公司重大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6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7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进行表决,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9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10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司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司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4.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息、红利或者薪酬; 4.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所述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2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13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将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1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16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7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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