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函的补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姿股份”)于2021年6月14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发来的《补充承诺函》,就其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申东日先生为其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的上述承诺事项作出履约保证并向公司出具《承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出具补充承诺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收到股东申炳云先生发来的《关于拟减持朗姿股份股票的告知函》,申炳云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9,87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9%。申炳云先生表示其年事已高,本次减持系其本人生活安排和资产规划的需要,并表示,其虽未在公司任职,但一直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并且坚定地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尤其对公司医美业务的发展充满信心。为此,2021年6月8日,申炳云先生向公司发来《承诺函》,结合其本人资产规划,其同意并承诺,待其所持公司股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将通过合规的途径和合适的方式,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金额,助力公司医美业务的战略实施。关于本次计划减持的事项和承诺事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2021-073)、《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函的公告》(2021-075)。2021年6月14日,公司收到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发来的《补充承诺函》,就其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事项做出进一步说明,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申东日先生为其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的上述承诺事项作出履约保证并向公司出具《承诺函》。
二、本次补充承诺的具体内容
1、关于向公司提供资金的事项,申炳云先生向公司补充承诺如下:
(1)履约方式:申炳云先生未来将通过提供借款、参与公司设立医美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公司医美业务发展;如通过提供借款方式,则借款成本不高于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的同期贷款利率;如通过参与公司设立医美产业基金的方式,则与其他参与公司医美产业基金的独立第三方享有、承担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2)履约时间:在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即“承诺期限”)。
(3)履约能力:1.按照《补充承诺函》出具日(2021年6月14日)前20日公司股票交易成交均价(59.03元/股)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46.03元/股)进行测算,扣除其个人生活所需资金后,申炳云先生通过本次减持计划可获取的剩余资金基本可覆盖其承诺金额;2.根据申炳云先生的确认,其目前不存在大额负债、对外担保等影响承诺履行的情形。
(4)履约风险及对策:若承诺期限届满后,申炳云先生向公司提供的资金支持不足5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承诺在申炳云先生承诺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按照相同履约方式向公司提供差额部分资金支持。
(5)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自申炳云先生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在申炳云先生及申东日先生未足额提供资金支持前,申东日先生将暂缓领取公司的现金分红,直至承诺义务履行完毕止。
2、为保证申炳云先生前述承诺事项的实现,申东日先生向公司承诺如下:
(1)履约方式及时间:如申炳云先生在其承诺期限内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不足5亿元的,差额部分资金支持由申东日先生按照同等方式在申炳云先生
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
(2)履约能力:申东日先生表示其个人资产足够提供承诺资金支持,且不存在大额负债、对外担保等影响承诺履行的情形。
(3)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自申炳云先生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在申炳云先生及申东日先生未足额提供资金支持前,申东日先生将暂缓领取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直至承诺义务履行完毕。
三、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督并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并根据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申炳云先生出具的《补充承诺函》;
2、申东日先生出具的《关于对申炳云先生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的履约保证承诺函》。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