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我们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