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2名激励对象离职,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因此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6月15日,向符合条件的28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8.5万股。
独立董事:许仁寿、张波、赵天旸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