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系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和营运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 晶 晶 李 长 宝 王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