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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7-4-1-1

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人任卫庆(以下简称“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承诺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

7-4-1-2

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4

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宁波红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宁波红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承诺人: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6

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董小法、陈芬莉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董小法年 月 日

承诺人(签字):

陈芬莉年 月 日

7-4-1-8

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宁波蓝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宁波蓝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李兴达

年 月 日

7-4-1-10

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赵茂华、洪寅、毛春光、陈忠芳、陈杰、张旭波、周必红、祖万年、陈建国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5、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7-4-1-11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赵茂华 洪 寅 毛春光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忠芳 陈 杰 张旭波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周必红 祖万年 陈建国

年 月 日

7-4-1-13

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史行伍、应丰源、陈春雷、徐安明、俞云辉、桑勇民、陆俭宁、茅百园、阮小来、罗贻飞、许英杰、郑后云、李兴达、俞培伟、汪富良、严国君、汤亚宁、张忠英、吴建良、李胜俭作为发行人的股东,现就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史行伍 应丰源 陈春雷

徐安明 俞云辉 桑勇民

陆俭宁 茅百园 阮小来

罗贻飞 许英杰 郑后云

李兴达 俞培伟 汪富良

严国君 汤亚宁 张忠英

吴建良 李胜俭

年 月 日

7-4-1-1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函

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承诺人任卫庆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就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减持意向声明并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可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

7-4-1-16

本人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将遵守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7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18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函

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宁波蓝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所持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声明并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

7-4-1-19

量进行自主决策、择机减持。限售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0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宁波蓝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李兴达

年 月 日

承诺人: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21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函

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承诺人赵茂华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所持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声明并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就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进

7-4-1-22

行自主决策、择机减持。限售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100%。

5、减持股份的期限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3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赵茂华

年 月 日

7-4-1-24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公司就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7-4-1-25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以下无正文)

7-4-1-2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发行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卫庆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4-1-27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人任卫庆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人就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

7-4-1-28

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9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三、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9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30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本人现就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出具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本人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

7-4-1-31

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年度内本人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本人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本人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三、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签名:

任卫庆 赵茂华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 杰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任卫庆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建国

年 月 日

7-4-1-33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

股份回购承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下无正文)

7-4-1-3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发行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卫庆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4-1-3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

的股份买回承诺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任卫庆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以下无正文)

7-4-1-36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37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三、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3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发行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卫庆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4-1-39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人任卫庆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认定后,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40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41

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4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之签字页)全体董事签名:

任卫庆 赵茂华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 杰

包建亚 于卫星 周奇嵩

全体监事签名:

张旭波 周必红 祖万年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任卫庆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建国

年 月 日

7-4-1-43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函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公司郑重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4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发行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卫庆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4-1-4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函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卫庆,实际控制人亲属董小法、陈芬莉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红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润园投资”)、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黄润园投资”)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7-4-1-46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47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任卫庆

发行人股东(签字):

董小法

发行人股东(签字):

陈芬莉

宁波红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任卫庆

宁波黄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48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人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49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全体董事签名:

任卫庆 赵茂华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 杰

包建亚 于卫星 周奇嵩

全体监事签名:

张旭波 周必红 祖万年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任卫庆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建国

年 月 日

7-4-1-50

持有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7-4-1-51

(本页无正文,为《持有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宁波蓝润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李兴达

年 月 日

7-4-1-52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7-4-1-53

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结合产品结构优化,开拓塑料制品应用的新领域,研发适应市场的高端新产品,提升研发和生产装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能,在生产提速和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保证产品高品质。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客户合作基础上,借助与优质客户的合作经验,加强公司品牌推广,进一步开发行业内新的优质客户。公司将以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为基础,不断拓展下游应用领域,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4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发行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卫庆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7-4-1-55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将在招股说明书中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说明与承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以下无正文)

7-4-1-56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字页)

全体董事签名:

任卫庆 赵茂华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 杰

包建亚 于卫星 周奇嵩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任卫庆 洪 寅 毛春光

陈忠芳 陈建国

年 月 日

7-4-1-57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将在招股说明书中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说明与承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以下无正文)

7-4-1-58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之签字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

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59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色母粒”或“发行人”)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为维护宁波色母粒首发上市后的利益及宁波色母粒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本人作为宁波色母粒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就宁波色母粒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出具如下承诺:

一、如果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情况而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本人将在毋须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使发行人及其分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宁波色母粒有权按本人届时持有的宁波色母粒股份比例,相应扣减本人应享有的现金分红。

三、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7-4-1-60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_____________任卫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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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人任卫庆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色母粒”、“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宁波色母粒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宁波色母粒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宁波色母粒《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在宁波色母粒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宁波色母粒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宁波色母粒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宁波色母粒或宁波色母粒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宁波色母粒或宁波色母粒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对宁波色母粒或宁波色母粒其他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同意对因违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宁波色母粒、宁波色母粒其他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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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_____________任卫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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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公司郑重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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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发行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承诺人(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任卫庆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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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本人任卫庆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色母粒”、“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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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签字: _____________任卫庆

年 月 日

7-4-1-6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下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本次发行事宜,国信证券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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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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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28、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28,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 2288 传真/Fax:(8610)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承 诺 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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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特此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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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验资机构,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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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的承诺函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发行人的评估机构,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承诺如下: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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