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证券代码:000925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包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2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428.81万股的4.06%。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428.81万股的1.1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428.81万股的2.94%。
此外,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合计1,6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6.22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1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11 -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1 -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11 -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 12 -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12 -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 12 -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 - 12 -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 - 12 -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2 -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 14 -
(六)激励对象获授与行权的条件 ............................................................. - 14 -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17 -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 - 19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1 -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 21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 - 21 -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 - 21 -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 21 -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 23 -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 23 -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26 -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 - 27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 30 -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30 -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30 -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 31 -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31 -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调整程序 ..................................................................- 32 -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32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34 -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34 -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34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36 -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36 -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36 -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3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 39 -第十章 附则 .......................................................................................................... - 41 -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7 -众合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众合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 | |
申能环境 | 指 | 申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 | |
国科众创 | 指 | 国科众合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公司 | |
达康新能源 | 指 | 达康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 | |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 指 |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的条件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8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予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予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6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428.81万股的1.1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12 -
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潘丽春 | 董事长、CEO | 0 | 0% | 0% |
赵勤 | 董事、总裁 | 0 | 0% | 0% |
边劲飞 | 高级副总裁 | 0 | 0% | 0% |
何昊 |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 0 | 0% | 0% |
师秀霞 | 副总裁 | 0 | 0% | 0% |
何俊丽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0 | 0% | 0%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70人) | 610 | 100.00% | 1.12% | |
合计 | 610.00 | 100.00% | 1.12%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3、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权登记之日至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13 -
行权期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22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75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22元。
(六)激励对象获授与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16 -
行权期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或2021年、202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净利润的2.3倍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或2021年-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净利润的3.6倍 |
注:(1)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控股子公司国科众创、参股公司申能环境、参股公司达康新能源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国科众创、申能环境、达康新能源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对净利润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应在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该事项的影响。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17 -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行权比例 | 100% | 70% | 0% | 0% |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考核等级A级,才能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被评为考核等级B级的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的70%,被评为考核等级C级、D级,则取消当期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不达标,其对应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控股子公司国科众创、参股公司申能环境、参股公司达康新能源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国科众创、申能环境、达康新能源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基于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中短期目标,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长远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需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2021年6月11日收盘价对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8.34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8.34元/股)
②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21.80%、22.27%、24.22%(取草案公告前一年、前两年、前三年深证综指全部交易日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1年7月初授予股票期权,则授予的股票期权2021年-2024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20 -
授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610.00 | 1,547.44 | 480.97 | 685.35 | 292.75 | 88.37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合计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包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428.81万股的2.94%。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21 -
姓名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份) | 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
潘丽春 | 董事长、CEO | 80 | 5% | 0.15% |
赵勤 | 董事、总裁 | 30 | 1.88% | 0.06% |
边劲飞 | 高级副总裁 | 25 | 1.56% | 0.05% |
何昊 |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 25 | 1.56% | 0.05% |
师秀霞 | 副总裁 | 20 | 1.25% | 0.04% |
何俊丽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20 | 1.25% | 0.04% |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70人) | 1,400 | 87.50% | 2.57% | |
合计 | 1,600 | 100% | 2.94%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2 -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1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75元的50%,为每股2.8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22元的50%,为每股3.11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当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达成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24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或2021年、2022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净利润的2.3倍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或2021年-2023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20年净利润的3.6倍 |
注:(1)本激励计划考核目标中所指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控股子
公司国科众创、参股公司申能环境、参股公司达康新能源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国科众创、申能环境、达康新能源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对净利润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应在计算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该事项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25 -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70% | 0% | 0% |
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考核等级A级,才能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被评为考核等级B级的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的70%,如果被评为考核等级C级、D级,则取消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不达标,其对应当年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系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成本,扣除控股子公司国科众创、参股公司申能环境、参股公司达康新能源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本计划激励对象并未涵盖国科众创、申能环境、达康新能源的员工),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基于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次设定的公司业绩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中短期目标,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
东带来更长远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预估授予日在2021年7月初,公司以2021年6月11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1年6月11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23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1年7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1年-2024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28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1,600.00 | 8,368.00 | 2,719.60 | 3,765.60 | 1,464.40 | 418.40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在股权激励有效
期内合计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负责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等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予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等工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经激励对象行权申请后,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经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申请后,
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或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申请,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调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因公司标的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需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约定调整获授权益的行权比例、行权价格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并披露。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或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其他重大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的,但仍在公司内,或仍在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所有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未从事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投资及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满足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满足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余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余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满足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余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与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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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