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6月11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关于签署天津泰环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天津泰环股权转让事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做优主业,调整环保产业布局;
二、本次天津泰环股权转让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鸿雁 葛顺奇 李莉l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