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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6月11日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

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原则;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不含本数)之间的关联交易。

超出上述范围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交易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三)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五)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上述两项披露标准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关联交易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协调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将所掌握的关联人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报证券部,保证关联人信息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立即向公司报告,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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