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
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11.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
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