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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6月11日修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法》第146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如果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述情形,董事会应当在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时,立即停止有关人员的职责,并召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续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批准一次500万元以下,1年累计3,000万元以下的银行信用贷款;

(十)审批和签发2,000万元以下的财务支出或拨款;

(十一)批准和签署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主营业务范围内);

(十二)批准公司办公设备购置;批准批次或单台套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设备购置;

(十三)签订5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组织和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分管范围内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定期主持召开每月一次的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具体会务工作、会议程序等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工作,每年年终向董事会述职。汇报内容包括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董事会及董事长临时授权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接受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应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就相关事项向监事会进行汇报和解释,回答监事会的质询。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冲突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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