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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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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办法》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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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见附件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3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本办法附件二的表格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按有关要求填报资料,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4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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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5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6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股、B股分别计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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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7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8新增 第十六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9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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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10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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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2第十九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第二十条 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作上述修改后,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修改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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