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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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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由于《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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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批金额在4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十九)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涉及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涉及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审批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十九)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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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按本规则第八条执行 ;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按本规则第四十条执行 ;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3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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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购买、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委托); (七)金额在4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八)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涉及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在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金额在100,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八)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但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经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但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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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决议进行回购的除外;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董事会会议决议进行回购的除外;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5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上述修改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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