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公司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相关事项须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总监负责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变更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变更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二节 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专项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会计差错(指低于定期报告会计差错追溯的重要性水平的其
他会计差错)由财务总监负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财务总监将草拟的有关方案、文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决议公告;
(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