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与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要求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包括外部监事(指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若适用)和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若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营销总监及其他经董事会聘任的业务总监。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同等职位薪酬水平相符,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及市场竞争力;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重要性、工作量、承担责任、任职人员的个人能力等相符;
(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规定
(一) 董事薪酬规定
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长根据其行使的经营管理职能领取年薪,同时按规定每年领取一次董事长津贴。
2、外部董事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3、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同时按规定每年领取一次董事津贴。
4、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 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监事薪酬规定
1、外部监事不领取薪酬;外部监事出席/列席公司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2、内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同时按规定每年领取一次监事津贴。
(三)以上的薪酬(含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个人能力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
1、基本年薪: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年薪:根据每年公司净利润实现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贡献情况,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其绩效年薪总额。
(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等人员参照本项薪酬规定执行。第六条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
(一)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每月发放一次。
(二)内部董事、内部监事的津贴,公司根据相关标准每年发放一次。
(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长及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按年度发放。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的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按年度发放。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项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得重复计算。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包含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津贴按实际任期予以发放。
(八)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4、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