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监事当选。第九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2、经股东大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致使当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其他董事、监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