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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2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及时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独立董事工作应有书面记录。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

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未经审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沟通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否合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程序不合规或文件不足以做出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会议文件或延期召开年度董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尊重执行。如

独立董事未出席年度董事会,公司应当在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同年报一起披露: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六)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一)对公司证券投资等其他情况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公司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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