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昨日收盘价”字段显示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陆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下午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若适用);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非公司所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运行的,则当次股东大会的进程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信息公司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