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共同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和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若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编制临时公告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2)并签收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3),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尽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备案,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等监管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直接向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三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一律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上市规则》、《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
附件1: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依米康 股票代码:300249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依米康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注意:
1、单元格格式建议设置为文本;
2、知情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HH:mm;
3、若填写多个股东代码请以半角分号“;”隔开;注意分号为半角英文字符;
4、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5、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知情人所属机构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的;
其中证件类型;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8、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附件2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一、本次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米康”)与 接洽 ,该事项涉及了依米康大量尚未对外公布信息,属于依米康内幕信息。
二、该接洽过程需要经历 等工作流程及必要的法定程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程序实施过程中将会产生各类依米康暂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如双方对内幕信息的相关保密措施不当造成泄露可能将会对依米康股价造成一定的市场影响从而导致股价波动,损害投资者及公司利益,甚至触犯法律法规。
三、按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使用或了解该事项相关信息的人员即为依米康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四、内幕信息使用方或知情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应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依米康股票的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依米康股票交易。
五、对内幕知情人及信息使用情况应及时(出现后当日)、如实客观地向依米康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5185206、028-85977635;工作邮箱:yimikang@ymk.com.cn;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登记报备。
六、如内幕知情人出现泄密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违法或犯罪的,除了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之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者、泄露内幕信息者还可能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收: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作为担任甲方公司职务或从亊与甲方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内幕信息”系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内幕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 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6、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
7、若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未尽亊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