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进行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原则上,公司除上述第(一)、(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可由总经理审批。
此外,总经理需根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包括履行向董事长的报告义务,董事长经总经理报告后认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经总经理报告后认为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可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 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第十三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