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满足育种业务的核心需求,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做精育种环节,更好地推进公司畜牧业务的战略布局,为公司战略实施奠定品种基础,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公司本次以实物出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事宜。本次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请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